一、面对商标注册引发的异议该如何应对
面对商标注册引发的异议该按照如下方式应对:
注册人可以在收到异议通知后,应针对异议人提出的理由有针对性地进行理由充分的答辩,争取成功注册。
如果商标局收到答辩后,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第三款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二、商标注册申请异议的条件
申请商标异议的条件有:
1.主体适格;
2.被异议商标必须为正在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
3.有具体的异议理由和事实;
4.在异议期限内;
5.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三、商标异议申请的材料
商标异议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若当事人委托第三方申请异议的,还应当向商标局出具委托合同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异议证据,例如,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n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n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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