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否可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9 03:26:56 371 人看过

一、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否可行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按照过错责任的一般要求,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医疗机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情形时,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对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医疗纠纷举证要提交哪些证据

医疗纠纷诉讼一般需要提交的证据如下: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3.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如医生诊断证明、鉴定报告、伤残证明或死亡证明书;

4.其他可以证明的证据。

三、医疗纠纷举证的期限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时限,一般是自当事人受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后的三十日,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医疗机构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就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以及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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