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无申请条件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预审申请报告?
原件一份、电子版一份
国土部门
《贵州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第六条(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拟用地现状地类面积、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2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发展改革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告知意见。?
原件一份、电子版一份
发改等部门
《贵州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第六条(三)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提交发展改革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告知意见。
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原件一份、电子版一份
国土部门
《贵州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第六条(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4
矿产地、矿业权分布情况及处理建议的查询结果意见书。?
原件一份、电子版一份
国土部门
《贵州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第六条(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前,项目申请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国土资源部门向项目申请单位提供矿产地、矿业权分布情况及处理建议的查询结果意见书。
5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初审意见?
原件一份、电子版一份
国土部门
《贵州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第六条(六)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本制度第七条出具用地预审初审意见。
6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及图件。?
原件一份、电子版一份
国土部门
《贵州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第六条(七)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及相关图件。
7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规划修改建议方案及论证意见。
2、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修改规划的听证会纪要。?
原件一份、电子版一份
国土部门
贵州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第六条(八)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规划修改建议方案及论证意见。2、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3、修改规划的听证会纪要。
8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案)或者提供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国家和省规划?
原件一份、电子版一份
国土部门
贵州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第六条: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案)或者提供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国家和省相关规划,不提交前述材料中第(3)、(4)、(5)项材料。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现场踏勘、论证及报批规划修改
-->现场踏勘、论...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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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5
报件材料齐全、合法合规性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欧阳鹤翔
<!--
-->
当场受理
报件材料齐全、合法合规性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现场踏勘、论证及报批规划修改)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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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有:土地规划、环境地质、矿产地质以及建设项目相关行业等方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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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出具论证意见,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规划修改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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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决定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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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290101-->
2
报件材料齐全、合法合规性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欧阳鹤翔
-->
0.5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准许预审制作批复文件,不予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下载][下载]
[下载][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欧阳鹤翔
-->
0.5
准许预审发放批复文件,不予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毕节市洪南路贵毕大道3号毕节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9号国土窗口,乘坐公交3路、6路、7路、9路、14路等车,到毕节市洪南农贸市场、洪南水果批发市场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国土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贵州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第三条:预审的权限划分。[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贵州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第三条:(一)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二)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三)应由省政府或省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信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预审。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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