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违宪审查的完善者:穆勒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7:26:10 239 人看过

格布哈尔德·穆勒(GebhardMller,1900年—1990年)生于德意志帝国时期符腾堡王国的比伯拉赫县,1919年至1923年在蒂宾根大学学习天主教神学、历史和哲学,后来转而学习法学和政治,1929年获该校法学博士学位并通过了第二次法律国家考试。1934年至1939年,他历任格平根地方法院法官和斯图加特高等法院法官,盟国管制委员会时期担任符腾堡-霍恩佐伦州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1948年至1952年担任符腾堡-霍恩佐伦州州长,1953年至1958年担任巴登-符腾堡州州长,1959年至1971年担任联邦宪法法院第三任院长。

担任联邦宪法法院院长期间,穆勒积极探索宪法价值冲突的解决之道,推动了德国违宪审查理论和制度的发展完善。例如,他通过1961年施密特-明镜周刊案,阐述了法益衡量理论和交互作用理论,承认了反击理论,从而认定言论自由在该案中构成侮辱罪的阻却事由;通过1969年联合抵制周报案,将非纯粹基于思想论点而发表的威胁、恐吓言论排除在《基本法》的保护之外,从而完善了吕特案形成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

此外,他还通过1964年靡非斯特案,确认了人格尊严优越于艺术创作自由;通过1968年拒服民事替代役案,认定基于严肃且持久的良心决定而拒服社会役的行为仅构成对国家法益的一次侵害,应当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从而保障了宗教信仰公民的正当权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5月21日 20: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违宪审查相关文章
  • 违宪审查与宪法观念
    依法治国说到底是依宪(法)治国,而依宪治国说到底就是一切违宪行为都要受到追究,确保良好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秩序为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的底线。因此,违宪审查制在当代各国虽然内容不尽相同,但确定相应的审查机关则被各国普遍认可。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行使违宪审查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但从现行宪法十几年的实施情况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一年中仅有极为短暂的开会时间,其工作内容的繁多使其无暇顾及监督宪法的实施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亦由于将大部分工作精力放在制定法律、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和进行人事任免,以及决定一些重大问题等方面,而难以落实违宪审查权。十年“文革”动乱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没有一个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来保障基本的宪政秩序,将会给整个民族带来巨大的灾难。现行宪法实施十几年来的实践还告诉我们,由于没有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且得不到有效纠正。此种
    2023-06-06
    372人看过
  • 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的比较
    在我国,很长一段时期以来,很多人把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混为一谈。其实,二者并不是同一概念,在我国逐步建立健全违宪审查制度的今天,有必要对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有的国家宪法规定了完备的宪法监督实施制度,但违宪审查制度并不完善;有的国家宪法并没有规定宪法监督制度,但却有着完备的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监督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所采取的各种办法、手段、措施和制度。它是一个含义很广的概念,是指为使宪法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违宪审查,也包括对宪法实施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规范性文件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这一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纠正和制裁违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违宪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主体不同违宪
    2023-04-24
    160人看过
  •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完善之前瞻
    为了提高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必须进步完善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目前,应当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前瞻性努力。(一)制定宪法监督的有关法律为了使宪法监督活动具有权威和有效实施,必须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有关宪法监督的具体法律,如《监督法》、《政党法》、《新闻法》等对宪法监督机关的组成、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监督内容、程序等进行规定,从而使宪法监督有章可循。(二)建立专任的宪法监督机关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最根本的是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为此,可以考虑在全国人大现有的体制内建立一个专门负责宪法监督的机关一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与目前存在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样,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研究宪法实施的状况,并就宪法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法律、行政法规
    2023-04-24
    187人看过
  • 加强和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
    加强和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主要应从宪法解释的主体和程序出发。1.关于宪法解释的主体设计。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因此,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需要维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权威。解释宪法的权力、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就是维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位和权威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基于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和政治理念,把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权同属全国人大常委会既可保证宪法解释的经常性,又可保持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的统一性。由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解决宪法争议,存在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不适宜成为宪法解释的主体。我国现行宪法对司法权的制度设计实际上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成为宪法解释主体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要对全国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法官的选任也受制于人大,同时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还存在诸多问题,法官的职业化还刚刚提出和建设,法
    2023-04-24
    397人看过
  • 我国广告自律审查制度的立法完善
    广告审查根据审查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的行政审查和广告行业的自律审查两种。前者是一种依赖行政权力实施的外部监管手段,而后者则是一种主要依赖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商业道德而进行的自律措施。无论何种形式的广告审查制度,其设计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在源头上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在广告发布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以期实现事先预防虚假广告的目的。为此,各国的广告审查制度通常由政府的行政审查和广告行业的自律审查两大体系组成。如在美国就拥有一套非常发达和有效的广告行业自律体系,并在整个广告审查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同时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通讯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政府机构也负责广告的行政审查,承担着弥补广告自律审查的职能。在我国也不例外。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着全国广告行政审查的职责外,还存在着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展开的自律审查。然而近几年来,我国虚假广告层出不穷,大有泛滥之势,因虚假广告导致
    2023-04-24
    67人看过
  • 期许中国违宪审查大步前行
    几天前,有朋友在电话那端“奔走相告”:全国人大成立专门机构启动违宪审查啦!闻听此言,不由人不兴奋莫名。果真如此,这应该列为近年来中国法治进步“没想到这么快”的大事件之一。但细一查看消息来源———京城某报的整版报道《我国首次成立专门机构进行违宪审查》以及中央某大报在头版头条显著位置刊登的《违法违宪审查纳入启动程序》报道后,又不觉些许失落。原来这个专门机构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设的一个“法规审查备案室”,它于今年5月首次成立,“负责法规备案”,“审查下位法与上位法尤其是与宪法的冲突和抵触”,“具体负责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违宪违法审查工作”。其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审查备案工作并非始自今日。早在1979年,就由当时的常委会办公厅政法室承担,主要任务是对报备的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登记、存档,并对其进行违宪违法审查。1984年,法规备案工作由联络局承担。从1989年开始,改由秘书局承
    2023-04-24
    122人看过
  • 我国启动法规违宪审查机制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记者19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负责人处得到证实,全国人大常委会5月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该工作室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重要的是审查下位法与上位法尤其是与宪法的冲突和抵触。专门审查地方法规据悉,该机构由中央编制办批准,现有编制20余人,隶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与国家法室、行政法室、刑法室、民法室等并列的局级单位。成立专门机构审查地方法规是否违法违宪,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是首次。据这位人士介绍,按照《立法法》规定,对于法规的审查权仍由各专门委员会行使,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中央军委五大机构提出审查要求,由社会上的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审查建议。法规审查备案室所承担的职责是对这些审查要求与审查建议进行先期研究,确认是否进入启动程序,然后交由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这项工作原来由秘书局负责,现在交由专门成立的机构负责,这
    2023-04-24
    289人看过
  • “违宪审查”的司法原则
    中国《新闻周刊》今年第23期报道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5月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将“法规备案”与“违宪违法审查”的概念结合在一起,发出了一个刺激公众想象空间的信号。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迄今尚未撤销过一项违宪或违法的法规;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等五种机关迄今未向常委会提出过一次审查撤销的要求;而民间提出的审查建议迄今也尚未有过被采纳并启动审查程序的先例。这三个“尚无先例”哪天被打破,哪天才能说人大的违宪审查终于迈出了第一步。由立法机关来进行的“违宪审查”,无论走多远,在宪政的意义上也只能算作违宪审查的第一步。因为这种审查归根到底是一种自我审查。而“违宪审查”的本质,甚至宪法这个概念的本质,首先是对立法权的一种限制——一个议会如果接受一部宪法,就等于承认议会的立法权不完整。譬如承认自己不能制定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不能制定违背正当程序的法律,不能制定有溯及力的法律,等等。一旦承认了宪法施加于立法
    2023-06-06
    255人看过
  • 形式审查的完善是如何的
    什么是形式审查亦称"违宪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裁决立法和行政机关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议会、政府)立法执法的基础和根据,宪法至上,法律和法令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得同宪法条文相抵触;司法机关(主要是最高法院或宪法院)是保障宪法的机关,对宪法有最后的解释权,议会、政府的法律、法令如果违反宪法,司法机关可以裁决该项法律、法令违宪而无效。它既包括程序规范,也包括实体规范,并且,实体规范占据着核心地位。很多具体规定虽然在程序法中,但就其实质而言并非程序规范,而是特殊的实体规范。同时,该法还含有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侵权赔偿的原则规定。因此,《行政诉讼法》身兼二职,它既是一个解决行政争议的专门程序立法,也是关于行政违法及其法律责任的一个专门立法,且后者是居于核心地位。形式审查的完善1、需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
    2023-06-01
    291人看过
  • 走出“违宪审查”的误区
    作为一种政治信念和技术,近代以来人类对民主倾注了太多的情感,特别是在我们这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度里,民主舶来伊始便被赋予了所有的道德优越性和政治正当性。其实,民主像设计它的人类一样是有缺陷的,也正因为如此,才有了违宪审查理论及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民主政治的基石是多数决原则,亦即少数服从多数规则。在民主社会里,推定多数人的选择与判断是合理的并且能够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选择与判断,多数的主张是占统治地位的主张,所有的社会意愿以多数意志为转移。民主成功地解决了长期困扰人类的主权归属及政权合法问题,是后封建时代社会政治理论的前提和基础。但在民主主义的旗帜下,也并非如人们渴求的那样风平浪静,相反,却存在着人类永远无法消弥的纠葛与矛盾-精英和大众的对峙,多数与少数的冲突等。多数决原则不能排除多数权威利用合法多数进行合法专制的可能性-近的有文化大革命给民族记忆留下的挥之不去的沉痛教训,远的像法国大
    2023-06-06
    465人看过
  • 谁可以提出审查违宪的要求或者建议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违宪审查的提出者可以大别为两类:第一类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类是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法律对于这两类提出者的规定是有所区别的。法律对第一类的写法是: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而对于第二类提出者的写法是: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以上引录的两段条文显示了对两类提出者的不同规定(文中以带横线的斜体字表示二者的差异之处);1)对第一类称要求,而第二类则称为建议;2)对第一类提出的要求,常委会工作机构即分送,而对第二类提出的建议则须进行研究,认为必要时才送。前者是确定
    2023-04-24
    367人看过
  • 法规备案审查不是违宪审查
    最近,不少媒体都在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法规备案审查室一事,有的媒体还称这是中国违宪审查的开始,看后不禁哑然。其实,成立这样一个机构与启动违宪审查机制是两码事。法规备案审查室只是一个办事机构,连工作机构(如委员会之类)都不是,更不是一个有违宪审查权的权力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这个权力)。那么,成立办事机构能不能对违宪违法审查有所作用,是否有利于加强违宪审查呢?我认为,目前加强违宪审查不在于是否成立这个机构,而在于是否能建立一套违宪审查的工作程序并公开之,把公民提起的违宪审查建议按程序审查并给予公民一个回答。当然,成立了办事机构可以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但办事机构协助搞法规备案审查并不是现在才开始,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就开始了。如果这个办事机构还是像过去那样工作,法规违法违宪的问题依然不会得到太大改变。法规备案审查工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在做的一件事。六届全国人大法规是只备
    2023-06-06
    63人看过
  • 违宪审查意义深远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5月间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专司审查包括国务院所制定行政法规在内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有专家认为,该机构的成立“是我国启动违宪审查机制的一个信号,表达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对违宪违法的审查进入操作层面”。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的生命不仅在于她的庄严,更在于她的实施,宪法的实施又依赖于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法规审查备案室的建立,迈出了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的一步。它的令人欣喜之处在于,对违宪的后果已由过往单纯的“责令修改”转变为“责令修改”与“撤销违宪条款”双管直下。据报道,法规审查备案室将“责令相关立法部门限期修改,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撤销违宪违法条款”。在笔者看来,“撤销违宪条款”的出现,较之法规审查备案室的建立显然更具实质的意义,它将使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真正成其为一种不为国家权力随意左右的实体性权利。
    2023-04-24
    89人看过
  • 论宪法修改权及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修宪权和修宪程序的价值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能够指导修宪权的合理分配,修宪程序的科学设计,既体现民主、效率的程序正义价值,又促进保护人权、限制权力的实体正义价值,使宪法修改具有相当的可行性,能够解决宪法与社会现实的剧烈冲突,同时使宪法修改具有一定难度,给宪法解释留下作用空间,总体上实现宪法适应性与稳定性的和谐。修宪权和修宪程序的价值研究在我国还具有更加深刻的意义,能够加深人们对宪法程序性规定重要性的认识,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使我国的宪法学理论和实践比较全面的发展。四宪法修改权和宪法修改程序(一)宪法修改权概述宪法修改权(amendingpower)是修改宪法的一种力,是依制宪权产生的权力形态,一般称之为制度化的制宪权,21通常简称为修宪权。修宪权就其本身的性质来看,具有不宜轻易动用的特点。这是由宪法与宪法修改的性质所决定的。从权力位阶构造看,修宪权的地位低于制宪权,所以行使修宪权时应
    2023-04-24
    96人看过
换一批
#宪法综合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 更多>

    #违宪审查
    相关咨询
    • 合宪性审查和违宪审查的区别
      北京在线咨询 2024-05-16
      合宪性审查和违宪审查的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而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则具有多样性,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提出批评,要求纠正;2,结果不同;3,对象不同:违宪审查的内容和宪法监督的对象不完全相同。违宪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直接违反宪法而又没有其它法律调整的规范性文件,宪法监督的对象较宽,既包括违宪审查的内容,也包括违宪审查机关的审查活动。
    • 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制度机构设置完善完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人民法院1.性质。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明确了人民法院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性质。审判权由人民法院单独行使,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2.产生。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3.设置。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
    • 什么是法院违宪审查制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28
      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过程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如同其它任何一种纠错机制一样,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
    •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措施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02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措施:(一)制定监督法律。比如制定《监督法》等相关宪法监督的法律,以明确其具体职责及工作程序,使宪法监督实施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在近几届全国人大的历次会议上,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曾提出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议案。2002年8月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监督法草案。因此,为了使宪法监督活动具有权威和有效实施,我们要加快研究制定并出台监督法,对宪法监督专
    • 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权有效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5-23
      1.由普通法院实行违宪审查权在宪法法理上,宪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均由同一国家机关行使,实际上宪法解释权是违宪审查权的一种附属权力,没有违宪审查权即没有法定解释宪法的权力,且此种权力为排他性权力,一旦宪法授予某一国家机关行使,则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行使。 2.根据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主体的不同可将违宪审查制分为普通法院、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和议会四种体制。 3.在普通法院体制中,法院可以通过对民事、刑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