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布哈尔德·穆勒(GebhardMller,1900年—1990年)生于德意志帝国时期符腾堡王国的比伯拉赫县,1919年至1923年在蒂宾根大学学习天主教神学、历史和哲学,后来转而学习法学和政治,1929年获该校法学博士学位并通过了第二次法律国家考试。1934年至1939年,他历任格平根地方法院法官和斯图加特高等法院法官,盟国管制委员会时期担任符腾堡-霍恩佐伦州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1948年至1952年担任符腾堡-霍恩佐伦州州长,1953年至1958年担任巴登-符腾堡州州长,1959年至1971年担任联邦宪法法院第三任院长。
担任联邦宪法法院院长期间,穆勒积极探索宪法价值冲突的解决之道,推动了德国违宪审查理论和制度的发展完善。例如,他通过1961年施密特-明镜周刊案,阐述了法益衡量理论和交互作用理论,承认了反击理论,从而认定言论自由在该案中构成侮辱罪的阻却事由;通过1969年联合抵制周报案,将非纯粹基于思想论点而发表的威胁、恐吓言论排除在《基本法》的保护之外,从而完善了吕特案形成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
此外,他还通过1964年靡非斯特案,确认了人格尊严优越于艺术创作自由;通过1968年拒服民事替代役案,认定基于严肃且持久的良心决定而拒服社会役的行为仅构成对国家法益的一次侵害,应当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从而保障了宗教信仰公民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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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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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和违宪审查的区别北京在线咨询 2024-05-16合宪性审查和违宪审查的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而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则具有多样性,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提出批评,要求纠正;2,结果不同;3,对象不同:违宪审查的内容和宪法监督的对象不完全相同。违宪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直接违反宪法而又没有其它法律调整的规范性文件,宪法监督的对象较宽,既包括违宪审查的内容,也包括违宪审查机关的审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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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制度机构设置完善完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4(一)人民法院1.性质。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明确了人民法院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性质。审判权由人民法院单独行使,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2.产生。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3.设置。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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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措施是什么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02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措施:(一)制定监督法律。比如制定《监督法》等相关宪法监督的法律,以明确其具体职责及工作程序,使宪法监督实施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在近几届全国人大的历次会议上,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曾提出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议案。2002年8月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监督法草案。因此,为了使宪法监督活动具有权威和有效实施,我们要加快研究制定并出台监督法,对宪法监督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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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权有效吗?江西在线咨询 2023-05-231.由普通法院实行违宪审查权在宪法法理上,宪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均由同一国家机关行使,实际上宪法解释权是违宪审查权的一种附属权力,没有违宪审查权即没有法定解释宪法的权力,且此种权力为排他性权力,一旦宪法授予某一国家机关行使,则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行使。 2.根据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主体的不同可将违宪审查制分为普通法院、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和议会四种体制。 3.在普通法院体制中,法院可以通过对民事、刑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