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7)渝三中行终字第1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XX县土坎镇狮子电站,住×××。
法定代表人周X仁,厂长。
上诉人(一审原告)XX县土坎镇新大桥电站,住×××。
法定代表人周X仁,厂长。
委托代理人应X华,XX县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县水利电力局,住×××。
法定代表人余X,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X国,XX县水利电力局水政水资源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X成,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重庆涪陵大明实业有限公司XX县土坎发电厂,住×××。
负责人朱X之,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X金,重庆涪陵大明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X平,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县土坎镇狮子电站(以下简称狮子电站)、XX县土坎镇新大桥电站(以下简称新大桥电站)因起诉XX县水利电力局水利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7]武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并于2007年5月9日询问了各方当事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1964年原涪陵地区利用区、县民工在XX县土坎镇修建涪陵地区土坎发电厂(国有企业),1967年全面投产,其取水点为老龙洞和双龙洞。1991年8月14日,被告XX县水利电力局为涪陵地区土坎发电厂一、二、三、四级站办理了取水登记表,其中一级站取水起始日期1964年,取水地点清水乡(今土坎镇范围)河坝村老龙洞、双龙洞,年取水量3614万立方米,装机容量2/3160千瓦;二级站接一级站的尾水,年取水量3436万立方米,装机容量2/4400千瓦;三级站接二级站尾水,年取水量2988万立方米,装机容量2/4400千瓦;四级站接三级站尾水,年取水量2867万立方米,装机容量2/1000千瓦。1992年6月11日,涪陵地区计划委员会、水利电力局联合发布涪地水电发[1992]192号文件,批复同意土坎发电厂对二级站前池扩建增容5万立方米及相应在二、三、四级站新增水轮发电机组各一台,新增装机容量5030千瓦。1995年1月,所有扩建和增容工程全面完工投入生产。2000年1月1日,被告为涪陵地区土坎发电厂改制更名后的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土坎发电厂颁发了取水(武隆水政)字[2000]第003号取水许可证,其取水地点为老龙洞、双龙洞,年取水量3992万立方米,取水有效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2004年9月8日,被告向各取水单位发出武水电发[2004]157号《关于取水许可证期满换发取水许可证的通知》。同月28日,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土坎发电厂向被告提交了川东土电[2004]5号《关于取水许可证期满换发取水许可证的申请》和取水许可申请。2004年11月20日,被告XX县水利电力局经审查为该厂(更名为重庆涪陵大明实业有限公司XX县土坎发电厂)换发了取水(武隆水政)字[2004]第3号取水许可证。该取水许可证载明:取水地点为土坎老龙洞、双龙洞,取水水源为江河地表水,最大取水流量3.6M3/S,年取水量3992万立方米;退水地点及要求:四级站尾水在新坪电站取水口;取水有效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0日。
狮子电站、新大桥电站系XX县土坎镇人民政府组织修建。1998年5月14日,XX县土坎镇人民政府企办室以68万元人民币将上述两电站产权转让给周X仁等人。2003年5月15日,周X仁在XX县工商局登记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2004年10月13日,狮子电站、新大桥电站向被告提交了(武隆水政)字申[2004]第58号、57号取水许可申请表,该局经过审查于同年11月20日分别为狮子电站、新大桥电站换发了取水(武隆水政)字[2004]第58号、57号取水许可证,其中58号取水许可证载明:在土坎镇漂水岩取地表水,年取水量550万立方米;57号取水许可证载明:在土坎老龙洞下河沟取地表水,年取水量750万立方米。2006年12月19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于2004年11月20日对第三人重庆涪陵大明实业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重庆涪陵大明实业有限公司XX县土坎发电厂颁发的取水(武隆水政)字[2004]第3号取水许可证。
一审判决认为,原涪陵地区土坎发电厂始建于1964年,1991年被告为其办理了初始取水登记,其取水地点为老龙洞和双龙洞,年取水量3614万立方米。后因生产需要,该发电厂依法经原涪陵地区计划委员会、水利电力局审批同意对电厂进行扩建增容。2000年1月,被告为其颁发了取水(武隆水政)字[2000]第003号取水许可证,其取水地点仍为老龙洞和双龙洞,年取水量3992万立方米,取水期限届满前,被告依据涪陵地区土坎发电厂改制更名后的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延续许可申请,于2004年11月为其更名成本案第三人重庆涪陵大明实业有限公司XX县土坎发电厂颁发了取水(武隆水政)字[2004]第3号取水许可证,其许可取水地点、年取水量未发生任何根本性改变。原告新大桥电站、狮子电站系其业主周X仁1998年从XX县土坎镇政府购买取得,该电站的建成明显晚于本案第三人,其取得的取水许可证中取水地点分别为土坎老龙洞下河沟和漂水岩,年取水量分别为750万立方米和550万立方米。第三人无论是在电站修建,还是取得初始取水许可,均较原告在先,且其取水地点与原告处于不同的地理位置;事实上,新大桥电站、狮子电站一直未对第三人1991年初始取水登记和2000年取得的取水许可问题持有异议;2004年11月被告颁发的(武隆水政)字[2004]第3号取水许可证在本质上是延续取水行政许可,该许可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合法性应当予以确认。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请应当予以驳回;被告及第三人辩称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第三人提及原告电站没有依法报批,不具合法性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关于原告认为被告增大了第三人取水量,减少了其取水量,造成了财产损失问题。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在规定取水点实际能够取水量的大小,并非直接决定于被告的许可,而是取决于诸如下雨等各种自然因素,双方对水资源的利用应在不违反取水许可的前提下,通过平等对话方式协商解决;至于若一方违反行政许可违规取水,造成他方财产损失,并非是行政许可本身的合法性问题,理应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其可另寻他径寻求救济。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XX县水电局于2004年11月20日颁发给第三人重庆涪陵大明实业有限公司XX县土坎发电厂的取水(武隆水政)字[2004]第3号取水许可证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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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有权利备案县级交通局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2-081.乡政府没有权利批准,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批准编制。 2.另外,不知道你说的交通站是什么情况,但是除非是乡政府内的人员,一般都是不归乡政府管理的,像派出所、国土资源所等单位,只是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归公安局、国土资源局领导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