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如何开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30 00:09:40 247 人看过

一、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如何开展

审查起诉阶段程序是:

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并作出适当处理;

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

3.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

4.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补充侦查吗

审查起诉阶段是可以补充侦查的,但要分为不同的情形,并具备一定的条件。

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检察院审查起诉是否会通知当事人

检察院起诉会通知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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