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驾照新规即将起实施,消分需要面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3 21:43:15 117 人看过

2022驾照新规即将起实施,消分需要面签

驾照消分需要面签并且绑定该车。

从3月1日开始通过自助渠道处理非本人车辆的交通违法必须先实名注册并绑定对应车辆并且只能处理绑定之后产生的交通违法。

3月1日前如果要处理他人车辆的电子眼违法,可以直接在交管大厅、各便民服务点的交通违法自助处理机上进行缴罚。

3月1日后如果还想使用上述方法处理他人车辆的电子眼违法,需要先进行面签,绑定该车后才能处理。

绑定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不过通过手机APP只允许申请绑定本人名下车辆和一辆非本人名下车辆,而且还必须是个人名下小型汽车或新能源汽车。另一种办法是通过交警大队或车管所窗口,可实现一个人最多同时绑定3辆其他人的车辆,一辆车最多同时绑定3个其他人的驾驶证,加上在交管12123手机APP上绑定之后,一个人的历史累计绑定其他人车辆不能超过5辆,加上车主本人,一辆车最多可绑定4个驾驶证。

新规大部分省市都是从3月1日开始实施,但一部分省市例如成都、深圳、广州、长沙等地推迟到9月1号实施,具体实施时间还请广大车主到当地相关部门咨询。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新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原第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二、在原第十一条第一项增加一目,作为第七目:“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将原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将原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五、将原第十四条修改为:“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六、将原第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将原第十七条修改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八、将原第十九条修改为:“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九、在原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十、在原第二十一条之后增加四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按照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一)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

“(五)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六)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七)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核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出入境记录;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驾驶经历。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不需要考试的,一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提交的材料、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可以对实质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时,应当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向证明、凭证的核发机关核查。

“经调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办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将原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在白天考试时,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十二、将原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十三、将原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十四、将原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车辆管理所在六十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十五、将原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附件2)。

“属于自学直考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按规定发放学车专用标识(附件3)。”

十六、在原第三十二条之后增加两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十七、将原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修改为“学习驾驶证明”。

十八、在原三十七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车辆管理所组织考试前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

十九、将原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选拔足够数量的专职考试员,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民警、文职人员中配置兼职考试员。可以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

二十、将原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考试员、考试辅助和监管人员及考场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二十一、将原第四十条修改为:“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考试需求建设考场,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车辆。对考场布局、数量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确定。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考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设备和考场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二、在原第四十一条之前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办事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公开各考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约考结果等情况,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考试预约计划应当在考试日期前十日在互联网上公开。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候考场所、办事大厅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可以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

二十三、将原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实时监控考试过程,没有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不得组织考试。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考试过程中,考试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监考过程。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音视频信息档案,存储录音、录像设备和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建立考试质量抽查制度,每日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发现存在违反考试纪律、考场秩序混乱以及音视频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及时通报、纠正、查处发现的问题。”

二十四、将原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原第四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五十一条,并修改为:“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

二十五、在原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存在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考场或者采购该企业考试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将原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中的“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

二十七、将原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二十八、在原第五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

二十九、将原第六十条第五款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三十、将原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十一、将原第六十七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且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十二、在原第六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十三、将原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三十四、删除原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三十五、将原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十六、在原第七十八条之后增加五条,作为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第八十九条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第九十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第九十二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第九十三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

“(三)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三十七、将原第八十二条修改为:“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十八、将原第八十五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和学习驾驶证明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

三十九、在原第八十五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十、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十一、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第三目修改为:“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四十二、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十三、将附件1中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的机动车修改为“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允许上肢、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四十四、增加“学习驾驶证明式样”作为附件2,增加“学车专用标识式样”作为附件3。

四十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条文、附件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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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2日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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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中,61%的人担心后悔权执行难度大,57%的人担心会造成消费者习惯性退换货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在即(以下简称新消法),新消法指出,对于网购商品,除不宜退货的情况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本报此前曾有报道)。重庆晨报舆情调查中心上周与重庆立信市场研究公司调研吧网站,展开的联合调查显示(1197位市民参与),对于新消法中备受关注的网购后悔权新规,超九成人明确表示支持。4成有过不愉快退换货经历本次调查发现,超四成受访市民(44%)有过不愉快的退换货经历。因此,即将实施的新消法备受关注,并赢得93%的人支持。有业内人士认为,新消法实施后,7日无条件退换货将成强制性规定,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也将让很多糊涂账有法可依。预测新消法将成为网购市场的一剂强心针———免去消费者的后顾之忧,简化退换货程序,减轻消费者在退换货及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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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即将实施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即将实施。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是对我国严峻环境现实的一记重拳,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环保部门要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新环保法,不断开创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实施新环保法,前提是切实提高对新法重要意义的认识。新法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划定生态红线保护环境敏感区,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新法强调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在推动现代环境治理向多元化共治方面迈出了新步伐。新法体现了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要求,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新环保法,重点是认清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地位。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绿色转型发展关键时刻,要真正树立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环境优先思想,实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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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险企偿付能力新标准即将实施
    在讨论逾半年之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草案)》(下称《规定》)终于在7月初获得保监会原则性通过,预计将在近期正式公布实施。此次通过的草案与去年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区别不大,实施后将废止2003年开始实行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早在2003年,保监会就公布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要求将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而此次《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则提高了这一监管标准,将偿付能力充足率标准由原来的30%、70%以及100%分别提高到100%以下、100%~150%及150%以上三等。其中,充足率在100%以下的保险公司将被限制资金运用渠道,将遭到保监会采用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高管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甚至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拍卖资产等措施进行监管。此外,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将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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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贸仲《网上仲裁规则》即将实施
    2009年4月2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在于贸仲办公所在地北京高斓大厦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欣然宣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贸仲自2009年5月1日起即可为当事人提供快捷高效的网上仲裁服务!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国内外有关电子商务及电子签名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电子商务近年来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为适应当事人以快捷方式解决电子商务等纠纷的需要,贸仲充分利用其网上解决域名争议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纠纷及其他经济贸易争议,适时制定了《网上仲裁规则》。《规则》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的契约性或者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在现阶段,《规则》可主要适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规则》与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密切衔接,充分保证了网上仲裁与我国法律体系的兼容性;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的现状、互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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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保险法即将实施速读车险新变化
    自燃险、涉水险等不包括在常见“全保”内的生僻险种,车主在不了解的情况下遇险后方知没参保,保险公司因此可以免责。新法实施后,如保险公司不主动说明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将不能生效。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新《保险法》即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新法进一步明确规范了保险公司和投保车主间的权责关系,大幅增加了利于保护车主合法权益的内容,如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强调义务、要求事故方保险公司对无责方直接赔偿等,体现了细致务实的人性化风格。另一方面,在更为严密、周全的新法规监管之下,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和成本压力也将提升。了解到,新法规中多处涉及此类内容的新增条款,都受到本地车主的肯定,“保障更细致,更有安全感”成为很多车主对新法规的一致评价。车主陈先生表示,除具体投保理赔方面的进步外,新法的可贵之处还在于将促进少数保险从业人员树立职业精神,提升服务意识。不主动说明,免责条款无效按照新《保险法》规定,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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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传4月1日起实施驾照扣分新规警方辟谣称不实
    闯红灯由以往的扣3分改为扣6分、不系安全带也将面临记3分罚100元的处罚,而未满14周岁的小孩坐副驾将也将记6分罚300元近来,一条最新驾驶证扣分新规出炉了,想想你那只有12分的驾照还够扣吗?的帖子刷爆微信朋友圈。其帖子中提到的新规就各类行车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进行了详细地描述,看上去颇为逼真详实。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走访内江公安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网文并不属实。行驶中拨打手机,由记2分改为记3分,罚100元。、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副驾驶乘客不满14周岁记6分罚300元?近来,不少人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看到了这么一条消息,被多人转发。在这份所谓的扣分新规中,对于各类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均有详细的描述。例如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未张贴年检标志等记1分;堵车时乱插队、强占对向车道,不按规定车道等待红绿灯等记3分。此外,还有包括经人行道未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等10种违规记3分;驾驶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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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质期一过就应销毁新即将实施
    超市里的糕点类食品大多是裸卖,而且没有生产日期,很多还没有标明保质期,更没有下柜销毁记录。我们面对如此情形时,该如何挑选?昨天上午,在台州世纪联华市府大道店门口,台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举行的新《食品安全法》宣传周活动,吸引众多市民冒雨前来咨询。据介绍,按照新规定,超市内自制食品和裸装熟食品的保质期一般是两至三天,有些熟食常温下保质期只有4个小时,保质期一过,就应该下架销毁。所以,消费者在购买裸装食品时一定要仔细询问营业员该食品的生产加工日期和保质期。如果一些促销食品是快到保质期的,消费者更要慎重购买。针对很多市民对即将出台的新法规并不是很了解,活动现场还摆放了近百幅宣传画报。有位市民对记者说:新的《食品安全法》马上就要实施了,有关措施要求将更为严格。这对我们老百姓来说,以后购买市场上的食品就更加放心了。台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徐维爽表示,新的《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将于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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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即将实施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新标准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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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即将取消公摊面积
    房屋权属登记
    你没有听错,这是全国政协委员弘扬在两会上的建议,理由有三,第一,公摊面积难以计算,没有哪个专业机构在业主或第三方监督下测量清楚每户的公摊面积。公摊面积多少只能由开发商说了算。第二,公摊面积还衍生出一系列不合理的收费,比如说物业费,取暖费都是按照公摊后的面积收取,明显不合理。第三,公摊面积既然由业主承担,公摊面积所产生的收益,比如广告费,车位收益很难落实到业主头上。其实作为业主,并不是不想承担应当承担的费用,一直以来都是因为收费不合理,不透明引起的纠纷。就像弘扬所说的,可以把公摊面积计算到实用面积中去,这样就能做到明明白白付费,放心购房,你说呢。小区公摊面积包括哪些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为: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
    202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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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者可依据即将实施的新《旅行社条例》进行维权
    5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其中不少内容与消费者外出旅游的权益直接相关,正值五一小黄金周前夕,许多消费者已在筹划外出旅游,消费者如何依据该部新法规来加强自我保护?在此,上海市消保委给您提个醒:一、旅游合同中要写明购物内容。往年,游程缩水是相关旅游投诉的热点问题。一些旅游社不讲诚信,为牟取更多回扣,采用事前隐瞒旅游购物的内容,事后在游程中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和时间,并相应缩短游览时间的不当做法,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上海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与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时,可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旅行社在合同中写清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等内容。如果再遇到因旅游购物导致游程缩水的问题,就能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二、旅行社无权单方解释合同条款。从旅游消费投诉情况来看,一些旅行社在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后,往往同时声明保留解释权,以便减轻、免除其损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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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驾照新规4月实施,扣分标准有变化吗
    今年4月1日起,公安部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正式实行,此次修订共调整45处,内容涉及驾考改革、自学直考、考试预约、自主约考、异地考试、领证换证、分类体检、境外证换证、分类教育以及社会考场等。最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出台后,网上流传的包括“闯红灯”、“变道”等原有的违法记分分值较修改前有提高,扣分标准未修改,这只是网上的谣言。新规定只是增加了驾驶证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的一些规定,但驾驶证记分标准依旧按照以前的公安部123号令的规定来执行——驾驶证总记分分值不变、记分标准不变。变化一:用身份证就可异地审验驾驶证4月1日新规实施后之后,外地车主在审验驾驶证时,只需提供身份证就可以了。必须审核居住证的只有初次申领、增驾、军警换证、外籍换证、申请校车驾驶资格五种业务。同时,转入换证不再审核《身体条件证明》,改为申请人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并允许在全国范围内异地补换领驾驶
    202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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