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行政诉讼中的质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19:45:24 336 人看过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审判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开庭时不得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中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法庭前交换证据中无争议的证据除外。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取得的证据,由申请取得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根据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院出示,可以说明调取证据的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对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和证明效力进行质证。经法院批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互相提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提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互相提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提问时,提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不得使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法。当事人在质证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件确有困难,经法院批准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二)原件或者原件不存在的,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件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在法庭上播放或者显示,当事人应当进行质证。

行政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第36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37条: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民事案件撤诉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么通过阅读上文,我们发现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民事案件撤诉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不可以的,这样会导致重复起诉,损害被告人的权利。但是,如果案件一审时存在法定事由时,原告则可以再次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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