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晚6点半左右,熊女士在某超市双井店购物结账后,因被怀疑有盗窃行为,被带至超市保安室控制近4小时,在被处以罚金1400元后,离开超市回家。昨天,熊女士及家人前往某超市讨说法,并与超市方进行协商。最终,某超市方向熊女士退还了罚金,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400元。
女顾客被怀疑偷盗遭超市关押
昨天上午,熊女士谈起此事时,仍情绪激动,脸色苍白。
熊女士说,她和丈夫在朝阳区双井桥附近经营一家小卖部,三年来一直从某超市双井店进货。前晚6点半左右,她在某双井店购置了价值近千元的物品。待结完账准备离开柜台时,两名便衣男子突然出现,称熊女士有物品未结账,并将熊女士带至超市保安部的办公室。
在办公室内,熊女士又见到了一名穿制服的男子和三名便衣男子。她向这些人反复解释一定是误会,可以协助店方核对各项物品账单。经核对后,熊女士共为各类物品支付了995元,另有价值180元的物品未结账。对此,熊女士解释说,结账时,她记得很清楚,将购物车内所有能看到的东西,全都摆上了结账台,她也不知道什么原因出现这种状况。
熊女士说,此后,她一直被关在这个小办公室里,手机也被强行没收,她提出要与家人联系也被拒绝。其间不断有超市保安,以及双井派出所的民警前来询问。这个过程,从晚6点半左右一直持续到晚上10点左右,熊女士在饥饿和恐惧中度过了近4个小时。
当晚,熊女士的女儿庞小姐见母亲购物迟迟未归,便拨打母亲手机询问。一名男子接听电话后,称其母亲在超市行窃,让其速来超市解决。庞小姐赶到超市后,在保安的要求下,缴纳了1400元的罚金,但超市方拒绝为此开具任何罚款单据或收条。
当事人要看监控录像遭拒
回到家中,熊女士将此事告诉了爱人和女婿,家人非常气愤,决定第二天一早去超市讨说法。
熊女士的女婿说,家人认为超市在没有证据证明熊女士行窃的情况下,将熊女士关押近4小时,并收取1400元罚款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而且熊女士向超市方提出看监控录像的事,对方一直拒绝。
昨天上午11点40分,某超市内,保安部经理助理王超接待了熊女士一家。在向当晚值班的保安和收银员了解了相关情况后,王超说,超市方认为,熊女士故意将尚未结账的洗发水、卷纸、冷冻肉等价值180元的物品放在自带的购物袋中,并企图带出超市。她在尚未过安检通道时被保安发现。于是,超市保安将其带往保安部的办公室协助调查。同时,超市还向双井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人来到现场后,因涉案金额较小,便让超市自行处理。
最终,超市方称考虑到熊女士在此过程中受到惊吓,与熊女士家人协商后,达成解决方案,超市向熊女士退还1400元罚金,并支付1400元的精神损失费,同时替换因关押时间过长而损坏的8袋速冻水饺。
超市称门无意中反锁不是故意关押
在协商过程中,熊女士及家人认为超市无权关押顾客,更无权处以高额罚款。
对此,超市保安部经理助理王超说,超市对行窃人的罚款数额是依据超市的内部标准,但是具体标准不便对外透露。至于关押顾客的行为,王超称一定是有人不小心将保安部办公室的门关上了,不是故意关押熊女士的。另外,熊女士在办公室的近4个小时里,主要是协助保安部调查相关情况,不存在控制之说。同时,超市方称,当时熊女士将这些东西藏在了自带的购物带中,结账时,根本没有将这些物品放上结账台。
当家属提出要看监控录像时,超市方以家属无权观看为由拒绝。朝阳警方称,前晚8点左右,民警确实到某双井店出警,后来因物品金额太小,让双方协商进行解决。
超市女顾客断锁骨获赔6万
2010年9月的一天,王女士至无锡市某大型超市购物,在乘坐手扶电梯时,因运送超市购物车的工作人员推动力量不足,购物车阻滞在扶梯里,扶梯里的一些顾客受到了阻碍而后退,王女士被后退的人群挤倒,混乱中被踩受伤。经诊断,王女士左侧锁骨肩峰端骨折,伤残等级被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超市方支付了王女士的医疗费用,但并未给予其他赔偿。王女士曾找到店方,要求对其受伤造成的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给予赔偿。对此,店方负责人表示,超市方并非踩伤王女士的实际侵权人,也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拒绝给予赔偿。
追讨无果下,王女士只能一纸诉状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方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万余元。在法院审理期间,超市方仍以上述理由予以拒赔,并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王女士至超市购物,因该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王女士在乘该店自动扶梯时受伤,该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该超市赔偿受害人王女士(化名)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类型也呈多样化趋势。本案所涉及的是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纠纷类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被保护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时,应当自己承担责任。本案中,作为被告方的超市因管理不到位,运送手推车时发生阻滞,引起顾客后退、拥挤,造成来购物的王女士被踩伤,超市对作为顾客的王女士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随着大型超市的普及,此类纠纷的发生呈上升态势。因此,商场、超市、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提高安全意识、加强管理、采取各类有效的预防措施,积极防止损坏事件的发生。(记者:杨柯栊许颖路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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