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级别和法官助理之间的对应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08:10:21 293 人看过

1、首席大法官级、国家级副职级。2、一级大法官级、省部级正职级。3、二级大法官级、省部级副职级。4、一级高级法官级、厅局级正职(巡视员)级。5、二级高级法官级、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级。6三级高级法官级、县处级正职(调研员)级。7、四级高级法官级、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级。8、一级法官级、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级.9、二级法官级、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级。

法官助理能单独开庭吗

经院长批准可以单独开庭审理案件。法官助理一般是指助理审判员,根据法官法规定,助理审判员经本院院长任命,可以代行审判员职务,助理审判员是指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任免的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的人员。助理审判员,根据法官法规定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命,可以代行审判员职务。助理审判员享有和法官一样的权力与义务,助理审判员本身就是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第六条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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