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失控连撞20车,司机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5 23:38:59 50 人看过

货车失控撞20车

11月13日晚8时许,在南京江北大道快速路北向南丁解匝道口,一辆载满黄沙的货车撞上二十辆小车,造成两人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据肇事货车驾驶员自述,事发时,他因急打方向中导致车辆失控,撞上前方在三股车道内缓行的多辆小车。目前,肇事驾驶员已被刑拘,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根据网友拍摄的现场照片和视频,出事路段上,多辆车被撞坏,玻璃碎片和车辆零部件散落一地。一辆白色轿车侧翻在地,多辆轿车车尾被撞碎,已经看不到后备箱的原状,车门处也被撞变形。

此外,一辆轿车被卡在一辆载满沙子的货车和一辆面包车之间,车头部分已经变形,车尾处完全破碎。而这辆载满沙子的货车车头保险杠处凹陷损毁。出事时,市民汤先生正驾车行驶至江北大道快速路北向南丁解匝道口。他回忆称,当晚20时许,路段车流量较大,车辆都在缓慢行驶。缓行过程中,他突然听到车后传来“砰砰砰”的碰撞声响,随后,他驾驶的车左后方被一辆面包车碰撞,而右前方出现了一辆载满沙子的大货车,大货车撞坏了一辆别克车后,被别克车卡住车轮随即停下。下车后,汤先生发现路上有多辆轿车被撞,有几辆车还被撞变形。

汤先生称,出事后,货车司机一直在驾驶室里没有下来,交警到达现场后,直接把司机带走。“事发路段刚好处在高架桥下坡处,在把货车拖走的时候,这辆卡车还向前滑动,后来交警爬上驾驶室拉了下手刹,车才停下来。”

11月13日晚,南京交警第九大队发布通报称,13日20时20分左右,江北大道快速路北向南丁解匝道口,郭某某驾驶装黄沙的苏AC7377重型自卸车撞上20辆小车,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事故造成两人受伤。

经现场处警民警询问,肇事货车驾驶员郭某某自述,当时发现前方车辆缓行就采取制动措施,急打方向中导致车辆失控碰撞上前方在三股车道内缓行的多辆小车。肇事驾驶员郭某某已被控制,血样、尿样已送检,车辆已暂扣。当晚22:00左右,事故现场交通恢复。

11月14日下午,南京交警第九大队对此事再次通报称,经相关部门检测,肇事驾驶员郭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0mg/100ml,尿检结果呈阴性。肇事车辆苏AC7377重型自卸货车在发生事故时的载货状态为超载。肇事驾驶员郭某某于11月14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该事故的受伤者当天上午均已出院。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办理中。

交通肇事罪的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发生重大事故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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