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程序的内容和要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20:43:51 405 人看过

刑事侦查程序包括:

1、在我国,侦查不仅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项调查活动,还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2、侦查结束是指侦查机关决定通过侦查结束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处理或者提出意见的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侦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检查、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程序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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