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加强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下称多经企业)的财务管理,促进其健康稳定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多经企业是从事除铁路客货运输主业、工附业和原由主业代办的外委工作任务以外的生产、经营和服务业务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3条多经企业应加强财产和资金的管理,正确核算成本,合理分配利润,并根据不同的经营业务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4条多经企业要按照工商登记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营业,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各项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做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5条多经企业应配备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财会人员并任免财务负责人。铁路局、分局及站段的多经企业管理部门应设置相应的财会机构和配备足够的财会人员,负责对所属多经企业财会工作的全面管理。主办单位的财务部门对同级多经企业的财会工作负有监督、指导责任,要有专人负责此项日常工作。
第6条多经企业与主办单位之间在经济上要划分清楚,不得互相侵占财产,不得互相挤列成本,不得互相挪用资金。经济往来应按规定列帐清算。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7条多经企业新建和购置固定资产应纳入计划,其资金来源,一是自筹,二是借入,三是外单位投入。借入资金应由多经企业留用的利润中归还(1989年12月31日前借入,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准予在税前归还的贷款除外)。
第8条多经企业使用主办单位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应按有偿调拨办理或按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
第9条多经企业的固定资产,应由各局参照《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办法进行管理,并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63号《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实行分类折旧,自提自用。
第三章流动资金管理
第10条多经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可用主办单位的自有资金,本单位留利、银行贷款或经银行批准通过内部集资等渠道解决,不得占用主办单位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和国家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11条多经企业借用主办单位的自有资金,应支付资金使用费。
第12条多经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应在保证生产需要的前提下,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进行购置和配备,并按有关规定建立保管、领用、摊销和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13条多经企业要建立商品、产品、材料的采购、保管、支出和赔偿等管理制度。
第14条多经企业要严格货币资金的管理,认真执行结算、信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成本管理
第15条多经企业必须计算完全成本,加强成本的计划管理,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要通过成本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不断挖掘潜力,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16条多经企业成本的核算,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84〕34号《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规定,划清各项业务的成本界限,正确计算成本,不准扩大成本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17条主业职工到多经企业工作,其工资、奖励、福利等开支,均由多经企业的成本和有关专用基金负担。
第五章纳税和利润分配
第18条多经企业各种经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都必须如数入帐,并按国家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流转税。
第19条多经企业的实现利润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并统一纳入中央级预算管理。但考虑到目前实际情况,在铁道部大包干体制未改变前,暂按财政部、铁道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6)财工字第44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大包干前,铁路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已按有关规定在当地缴纳所得税的,仍继续缴纳;没有缴纳的以及在大包干后兴办的多经企业不再向地方缴纳所得税。
第20条未向地方缴纳所得税的多经企业,按实现利润总额(计税利润)的30%逐级汇总上缴铁路局财务处(汇缴方法由铁路局自定),再由铁路局财务处集中上缴铁道部。
向地方缴纳所得税的多经企业,其上缴额不足计税利润30%的,应将其差额补交铁道部,上缴方法同上款。
各铁路局应适当集中一部分多经利润,作为铁路局留利,统一安排使用。集中办法由各局自订。
第21条多经企业的利润,应按四、三、三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三项基金。
第六章会计核算
第22条多经企业要有健全的会计制度,会计科目、成本项目和会计报表等由铁道部统一制定,并在征得财政部同意后下发施行。
第23条多经企业要切实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坚持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薄记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正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24条多经企业应单独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上报。报送程序如下:
1、多经企业的决算,应逐级汇总上报铁路局多种经营管理机构,同时抄送主办单位财务部门。
2、铁路局多经管理机构汇总各分局和路局直属多经企业的决算,审核后报送铁路局财务处。
3、铁路局财务处负责对多经企业决算的审核,经铁路局领导签章后,随同主业决算一并上报铁道部财务司。
4、铁道部财务司负责汇总各铁路局多经企业决算,审核后随同运输主业决算一起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章财经纪律
第25条多经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法规。财会人员应该按照《会计法》行使职权,按规定办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26条多经企业的一切财务活动,都必须纳入决算;不允许有帐外资金和帐外财产;也不准搞帐外帐,私设“小金库”或以任何名义截留、转移、私分利润;严禁巧立名目,乱发奖金,实物和补贴。
第27条多经企业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财政、税务、物价、工商、审计和上级财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28条对多经企业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有关部门应按国务院国发〔1987〕58号《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发布的〔1987〕财法字第52号《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29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大包干期间。
第30条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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