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在强制执行案件中的作用:评估与探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7 21:14:37 451 人看过

强制执行期间,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没有明确的次数要求。法院没有明确规定调解几次,只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官律师调解纠纷缓解“诉讼爆炸”

“中国在发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程中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在日前召开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程序相互关系国际研讨会”上表示。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必然在解决社会矛盾的司法领域有所体现。近几年,人民法院受案数量剧增,解决“诉讼爆炸”已成当务之急。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0月,广东法院共审结案件56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收案9222件,同比增加13.4%。而去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突破1000万件,较2001年翻了一番。

有限的司法资源和传统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应接不暇,寻找诉讼外纠纷解决办法十分迫切。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将发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作为重点改革项目。我国建立发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将分“三步走”。

景汉朝介绍,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解决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司法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取得的重大阶段性成果。

记者从研讨会上了解到,该项改革的第二阶段任务是要在全社会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第三阶段任务则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议通过立法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并使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纳入法制化轨道。

如何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凸显当事人合议和法律规则的契合,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程序有效衔接,是司法实践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诉前调解成为人民法院新的改革尝试。2006年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先行探索诉前调解机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部分民商事纠纷和刑事自诉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引导当事人,选择该院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将调解达成的协议,经法官审核后直接制成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启动诉讼程序。

目前,浦东新区法院从社会上择优聘用了22位专职调解员,主要由退休法官、律师、人民陪审员、街道的人民调解员以及心理咨询师组成。“诉前调解作为一种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条便捷、经济、高效的司法救济新途径,缓解了法院的审判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弥补了诉讼本身的局限,与诉讼调解共同成为当前法院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浦东新区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包蕾说。

立法将对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予以明确。司法部司法改革办公室处长韩秀桃透露,人民调解法目前正处于国务院审议阶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欧阳振远建议,制定法律时应该区分不同的纠纷类型,区分不同层次来解决争议纠纷。如小额的诉讼案件,家庭婚姻案件,一般的民事索赔案件,就应加强人民调解的作用。而对于专业性强的商事案件,要发挥行业调解的功能和专家调解的作用。目前,应加强专家调解、行业调解的制度建立和培育,以及推进非诉调解与人民法院诉讼调解的沟通。

群体性纠纷的调解,治安案件、交通案件、医疗纠纷的调解,律师的身影随处可见。让律师这一专业力量参与诉讼外纠纷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大创新。

数据显示,去年,上海市徐汇区200多位律师在专业性较强的医患、交通、劳动争议等领域担任兼职调解员,参与调解各类矛盾766件,参与化解疑难复杂矛盾或群体纠纷68件。韩秀桃认为,“律师具有相对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有解决纠纷的专门的技巧,又有长期从事法律实务的经验,他们参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有优势。律师作为调解队伍中独特的一员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参与调解也需迈过几道坎。韩秀桃解释说,人民调解不收费,因此律师在代理诉讼外调解的时候,收费问题就成为一个障碍。还有就是职业习惯问题。一些律师习惯于打官司,不善于在调解中实现当事人利益,变革律师执业方式就显得格外重要。还有,一般的纠纷当事人认为,到法院打官司花钱请了律师,那么律师就应当全力为自己争取利益最大化,往往不理解或者是不支持律师参与调解工作。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表示,发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需要我国立法机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必须从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本着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向前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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