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09 02:54:16 127 人看过

济南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1992年12月30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5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批准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打击与防范

第四章教育与管理

第五章建设与改造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是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惩治和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体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当发挥骨干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均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根据本地区的情况作出相应安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

(四)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五)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六)办理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治安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内部安全;

(三)调解本单位内部和与本单位有关的民间纠纷;

(四)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其他事项,参加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三章打击与防范

第九条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政法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察、审判机关对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安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且答复建议机关。

公民应当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对于公民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第十条建立专群结合、城乡一体的防御机制,提高发现、预防、控制犯罪的能力。

(一)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群防群治队伍,加强联防和巡逻守护,维护治安秩序。公安机关负责对联防和巡逻守护人员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需要建立值班或警卫制度,健全防盗窃、防火灾、防破坏、防事故等防范措施,预防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商场、宾馆、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保卫组织,或者聘用保安人员,维持好本单位、本区域的治安秩序;

(四)居民住宅楼院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单位的住宅楼院由本单位组织看护。混居区的楼院由产权所属单位负责解决防范设施,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看护;

(五)城建、规划、设计部门应当把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在住宅设计建设中,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在住宅建筑设计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

(六)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调解、疏导和解决各类影响社会安定的矛盾和民间纠纷。

第四章教育与管理

第十一条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公民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二条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加强校风校纪建设,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

第十三条劳动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城镇待业青年的管理,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道德、法制教育,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对轻微违法青少年的教育管理。是职工的由单位主管,学生由学校主管,村民由村民委员会主管,个体工商业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待业人员由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主管。工会、共青团、妇联、治安保卫组织及其家庭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负责统一协调并检查指导。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户口管理。各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对外地来济劳务团体、劳务人员和暂住人口的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运销和使用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贵重物品的单位,应当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检查、监督和指导,确保安全。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与工商、税务及特种行业的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旅馆、印刷、刻字、废旧物品回收等行业的监督管理,使其依法经营。

第十八条工商、税务、物价、卫生、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劳动等部门,应当加强各综合市场和专业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交通干线、旅游地区、繁华街道、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主管,工商、交通、城建、民航、铁路等部门配合。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各主管单位,加强对公共交通和出租车辆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营运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五章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基层治保会、调解委员会、民政委员会,发挥其职能作用,并合理解决工作人员的报酬。

第二十三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机关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和改造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二十四条管制、缓刑、假释、监(所)外执行等人员的考察、监督和改造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劳改、劳教单位和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检察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山东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若干规定》,密切配合,妥善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壮烈牺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家属予以抚恤;不够烈士条件的,比照因公牺牲的规定予以抚恤或者照顾。

第二十七条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误工的,视同出勤。致伤致残的,其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由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无力承担的,由公民所在单位按工伤处理;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参战伤残民兵民工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的,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和治疗,对受害人拒不进行抢救、治疗或延误抢救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社会群防群治队伍实行义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有偿服务的,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组织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执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人事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报请有关机关批准,给予立功以上荣誉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制落实,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明显减少,对重大刑事案件的预防、控制和侦破卓有成效的;

(二)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避免重大刑事案件发生,成绩显著的;

(四)改造、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成绩突出的;

(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凡没有达到本单位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当年不得评选为精神文明单位;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选为先进、模范,不得升职。

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前款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本单位职工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

(四)对本单位发生的犯罪案件和存在的重大治安隐患隐瞒不报、置之不理的;

(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对证人、举报人和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济南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5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2日 09: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范本
    1目的旨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现年度综治目标。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3程序3.1遵纪守法3.1.1全年无政治案件,无人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3.1.2无任何刑事案件,无违法人员。3.1.3无民事纠纷。3.1.4无赌博、卖淫、嫖娼、贩毒吸毒、传播观看黄色淫秽录像等丑恶现象。3.1.5无爆炸、投毒和要害部位的破坏事故。3.1.6无经济违法违纪人员。3.1.7无违反厂纪厂规人员。3.1.8所属职工,上班要做好职工,下班要做好公民,处理好家庭、邻里关系。3.2工作学习要求3.2.1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行政下达的各项任务。3.2.2树立用户至上的思想,端正服务态度。不得与用户(或下道工序)发生争吵。3.2.3严格按照操作(工作)程序上岗,确保人身设备安全。全年安全目标:工亡、重伤及多人中毒事故为“零”;重大交通、火灾事故为“零”;重大设备、操作事故为“
    2023-05-09
    61人看过
  • 关于建立康桥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的通知
    村(居)委、企(事)业单位、机关科室: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根据南汇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南综治委(2008)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成立康桥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简称综治工作中心)。综治工作中心组成人员如下:主任:袁明党委政法委员副主任:凌强社会稳定办主任成员:盛思平康桥派出所所长王鑫刚横沔派出所所长倪高峻康桥司法所所长张其昌信访办主任王建峰南汇交警二支队队长下设综治工作中心办公室,凌强同志兼任主任。以上人员如有职务变动,则自然更替,不再另行发文。康桥镇综治工作中心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运行机制,整合各职能部门的力量,使我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稳定工作实现信息化、规范化、程序化。一、镇综治工作中心的职责和任务镇综治工作中心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统一行使领导指挥权、力量调配权、检查指导权、考核评比权、一票否决权。镇综治
    2023-04-24
    200人看过
  • 社会矛盾综合治理的体系构成
    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包括社会共治机制、权责一致机制、统筹协调机制、风险预警机制、舆情引导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考核评价机制等。完善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吉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2年7月13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和专门机关工作与依靠
    2023-07-19
    164人看过
  • 社会治安综合保险的缴纳责任归属
    群众。“社会治安综合保险”,每户投保40元/年,政府出资埋单,受益人是群众。群众因盗窃、“两抢”、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等造成损失,一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办案民警就会提醒报案人申请“综治”保险理赔,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综合保险和社保一样吗综合保险和社保不一样,它们有着以下区别:1.两者的保障对象和缴费主体不同综合保险是为外来务工人员设立的一种新型保险制度,根据规定凡在本市(如上海)经商、务工但又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来人员,都应该参加综合保险。而本市城镇人口,则一般参保的社会保险,其次综合保险是由单位或个人缴纳保险费用,而社保则是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共同缴纳。2.两者的保障内容不同综合保险包括工伤(含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以及老年补助三方面的保险待遇;而社保保障内容更多,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工伤保险,还有赔偿金额上,综合保险和社保也存在明显的
    2023-07-15
    372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年九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加强了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一些地方,有的学校内部及周边治安秩序较差,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时有发生,违法违章经营现象屡禁不绝,广大师生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要从根本上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稳定,必须在落实各项措施上下功夫。为进一步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2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任务,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学校治安综
    2023-04-24
    397人看过
  •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
    发布部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建设部发布文号:建精[2003]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厅(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多年来,建设系统积极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推动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充分发挥建设系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又是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建设系统职工人数多,管理的行业多,与城市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
    2023-06-07
    235人看过
  • 云南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沿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基层预防走私工作机制,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职责负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配合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具体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边防)、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烟草、农业、林业、粮食、外事、商务、口岸
    2023-05-02
    110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厅发〔2009〕39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综治委的正确领导下,保险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中央综治办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与综治成员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互动机制和合作平台,将保险创新与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机结合,协助解决社会治安领域的突出问题,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带来的新挑战,进一步推动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社会治安状况总体良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显著。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3-04-24
    80人看过
  • 黑龙江省监护治疗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是指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触犯国家刑事法律,实施下列行为的精神病人:(一)杀人、强奸、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的;(二)放火、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三)严重破坏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等秩序的。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对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省外的精神病人在本省境内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遣送回原住所地。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把预防精神病人危害社会治安,列入治安管理内容,组织落实监护、管理措施。公安机关设立安康医院负责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安康医院按照“依法
    2023-04-24
    197人看过
  • 上海治安条例
    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社会治安防范责任,加强防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各系统主管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本辖区或者管理范围内防止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任。第三条凡在本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执行本条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政府分级管理与系统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以政府分级管理为主的原则;(二)专门机关与群众防范相结合的原则;(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领导本辖区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
    2023-04-24
    480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1年5月3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为了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的贯彻实施,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为全面实现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及“八五”计划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现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问题作如下决议: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坚决执行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要充分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其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深入开展以禁毒为重点的扫除“六害”的斗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管理,加强对旅店、废品收购等特种行业和文化市场、公共场所的管理,加强铁路、交通沿线治安管
    2023-04-24
    232人看过
  •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为了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平安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进一步促进全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的通知》(皖发[2005]12号)、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的通知》(综治委[2003]20号)和安徽综治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皖综治委[2007]10号)精神,结合我区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的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建设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委、办)是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街道综治委,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作用。委员会不仅要有区政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派出机构和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辖区内一些主要的企事业单位也要派有关负责人参加。为了增
    2023-04-24
    198人看过
  • 治安管理条例寻衅滋事
    一、寻衅滋事治安管理法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使用的刑法条款,而不是治安条款。只有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适用治安条款。相关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二、寻衅
    2023-04-05
    374人看过
  • 关于做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文号: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正抓紧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发展。巩固和发展这一大好形势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国内环境。但是社会治安形势仍然相当严峻,教育战线在社会治安方面所面临的问题也不少:一些地方冲击校园、滋扰教学、伤害师生以及拦路抢劫中小学生的财物等现象屡禁不绝;女学生和女教师被调戏、污辱的情况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女大学生、研究生被拐卖的恶劣事件;有些地区青少年犯罪问题仍很突出;一些学校校园内盗窃等各类案件增多;一些学校学生打架斗殴,聚众群殴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成为影响学校稳定的不安定因素。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上和校园内的治安问题,不仅要靠公安、保卫部门加强工作,更重要的是要靠全社会动员起来,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素养,增强法制观念,创造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风气,搞好社会治安综合
    2023-04-24
    483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干什么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4-05-07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职责是:1、承担辖区内基础网格、数字化城市指挥、基层社会治理等网格化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2、做好基础网格员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3、负责及时采集和报送各类矛盾纠纷、隐患问题等事件信息,并对有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4、协助开展综合治理、综合服务指标考核工作;5、完成镇委、镇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司法解释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28
      关于批转《关于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加强预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综治委〔2009〕25号各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现将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加强预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江西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它主要指的是哪些具体内容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30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简称综合治理,是党中央和国务院整顿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方针政策,就是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我们特有的政治优势,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各部门齐抓共管,各条战线通力合作,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这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搞好社会治安的新路子,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在治安工作中
    • 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如何做好一年来开展的治安综合整理工作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26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营造安全稳定的校园及周边环境,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我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定期开展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现将一年来开展的情况汇报如下:(一)校园消防安全状况。教学楼的每个楼层分别配有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经检查均处于正常状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制定火灾逃生预案,并每学期进行两次以上的逃生疏散演练。(二)
    • 社区综治办收停车费合理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31
      考虑几个问题: 1、停车的场地的产权归属,是属于业主的共有产权还是属于开发商的产权; 2、有无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等及有无交警部门备案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