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5 20:16:18 57 人看过

一、敲诈勒索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是什么?

主要不在于数额的多少,而在于其是否有合法的请求权基础,是否使用了《刑法》所禁止的方式,如果在协商中没有运用威胁手段,没有造成对方恐惧,没有强行索要,而只是谈判过程中提出了一个主张,那就不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从客观到主观,若使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方式,进而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再根据其数额判定罪行轻重。

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必须存在暴力胁迫的手段,在财产流转的过程中需要具备让对方陷入恐慌的态度。从客观上讲,需要具备一定的胁迫行为;从主观上讲,行为人需要有非法占有目的,主客观一致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若是不具备相应的主客观条件,仅仅属于正常的民事纠纷,属于正常的合同协商过程。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民事纠纷与敲诈勒索有本质上的区别,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复杂性,不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可以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胁迫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要具备相应的责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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