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法庭调查程序
法庭调查一般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然后开始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陈述主要应说明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和过程;被告陈述主要是提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规范依据,以证明其合法性。当事人陈述完毕后,法庭传证人到庭作证,或当事人宣读证人证言。证人作证之前,法庭应告知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证人作证后,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交替询问证人。对于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证人,应宣读其书面证言,然后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接着由法庭或双方当事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其中视听资料也应当庭播放。
二、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三、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一审:起诉;受理;审理
二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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