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活扣押是指法院扣押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并通知海事部门或渔监不予办理该船舶的买卖、赠与等所有权转移手续,不予办理在该船舶上设立抵押权或其他限制船舶所有权的权利的手续,而允许所有权人继续对该船舶占有、使用、经营、管理、收益的一种海事请求保全措施。
第一,活扣押不会造成营运损失,也没有监管费用,因此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而因为船舶可以照常营运至判决执行,所以被申请人也没有必要提供担保,除非其为获船舶的自由处分权而提供担保以解除扣押。
第二,活扣押裁定内容通常表述为:被申请人可以行使船舶使用权,但对船舶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和设置抵押。这显然与死扣押的裁定内容不同。
第三,活扣押只需要船舶登记港的港务监督协助,不准船舶变更船籍港、转移所有权和设置抵押权。而死扣押则要求港监、边防、船舶代理协助执行船舶扣押和船舶监督。这就需要较多的协助和较严格的扣押执行、扣押监督方式来使死扣押得以更好地实施。
关于活扣押理论,在实践中还是有一些问题值得探究:
关于活扣押的名称,审判实践中,海事法院常常只是称扣押而不是直接宣称活扣押或是死扣押。海事法院认为该项扣船申请可以用活扣押的方式处理时,自行决定活扣押。我们认为,若要以活扣押来实现扣船申请,应该从一开始就宣称活扣押,且要经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同意,如果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一开始就坚持采用死扣押的方式,海事法院也应该采用死扣押的方式。
此外,就担保认识的不一致问题上,实践中仍出现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例如1992年重钢进出口公司申请扣押深圳蛇扣远达航运有限公司嘉峪轮,海事法院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才予以做出裁定。而按照活扣押的内容表达,当事人是无需承担担保责任的,这便是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担保问题认识的不一致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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