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证据保全流程
拆迁证据保全流程如下:
1.公证人员应当认真接待申请人,制作谈话笔录,并记录内容。
2.公证处应当指派2名以上公证人员参与整个证据保全活动,公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公证员。
3.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状况。
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当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根据《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五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
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二、拆迁证据保全措施有哪些
拆迁证据保全措施多种多样,主要体现为如下几种:
1.查封,一般针对不能移动或难以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在相关物品上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形式;
2.扣押,一般针对容易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由法院提取、扣留相关物品的形式;
3.拍照,主要适用于书证、物证的保全,是一种经常采取的措施;
4.录音,主要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的保全,在特定场合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5.录像,一般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物证等证据的保全;
6.复制,广泛适用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保全;
7.鉴定,主要针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它和勘验是常用的两种证据保全方法;制作询问笔录,适用于以言词活动为内容的证据材料的保全,如法庭上的询问、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它一般是一种辅助性的方法,常与其它保全措施合并使用。
行政审判中,上述证据保全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结合适用,可由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三、申请拆迁证据保全公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
2.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3.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
4.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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