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材料的认定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重要环节,由于缺乏详尽的法律规定,当前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面临挑战,认定电子证据时,需综合考量多个方面:
1.应尽力确定电子数据的实际操作人身份,即使某些领域尚未实现实名认证,也应通过双方沟通习惯、经济往来记录及其他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2.针对电子数据可能存在的篡改问题,应适时借助司法鉴定等专业技术手段,以确认其真实性。
3.在认定电子数据原件时,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如参照视听资料规则、一般证据审核方式或依据第三方认证结果,以确保电子数据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电子证据认定存在的难点
电子证据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三大主要难点。
1.实际操作人身份难以确定,这源于部分领域如聊天工具、电子邮箱等尚未实现实名认证,导致质证时双方对身份问题产生争议,法院在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和关联性时面临困难。
2.对司法鉴定的依赖度较高,电子数据的脆弱性和隐蔽性特点使得其真实性难以仅凭常规手段确认,往往需要借助专业技术鉴定。然而,鉴定机构在判断电子数据是否经过篡改时也面临不小挑战。
3.何为电子数据原件难以确定,不同法院在认定电子数据原件时存在分歧,缺乏统一标准,这进一步增加了电子证据认定的复杂性。
三、法院对电子证据的建议措施
针对电子证据认定存在的难点,法院提出了以下建议措施。
1.加大身份审查力度,通过向相关机构、部门调取用户身份信息,以及结合双方沟通习惯、经济往来记录等证据,综合确定电子数据的实际操作人身份。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一方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电子数据真实性和关联性的情况下,要求另一方对其抗辩主张进行举证,并严格审查司法鉴定申请,防止恶意拖延诉讼或无理抗辩。
3.开展电子知识培训,提升法官对电子数据基本常识和常见种类的了解,增强其识别和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能力。
4.综合认定电子数据原件,根据电子数据的类型、当事人陈述意见及证据形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其证明力,对经过第三方认证的电子数据原则上应认定为具有原件价值,同时谨慎对待其他没有原件的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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