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对这一案件的热议在意料之中,这种似曾相识的民意汹涌既有对逼供者的声讨,也有对蒙难者的同情,还包括了对体制的追问。
但这起案件引人关注,还在于涉案的两位主犯被认定的罪名并非我们通常所见到的“刑讯逼供”,而是“故意伤害”。从依法裁判的角度看,这样的司法认定并非海南中级法院的创新,刑法第247条其实写得很明白,“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里的234条其实就是“故意伤害罪”,232条则是“故意杀人罪”。也就是说,警察因刑讯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应依“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且从重处罚。
警察刑讯致人伤残或死亡之所以要从重处罚,这是因为警察作为执法人员,本应以维护法纪、保障人权为己任,而刑讯是典型的知法犯法,它不但侵犯了被刑讯者的人身权,更侵犯了司法公正。法理与立法的一致,似乎表明,在审理刑讯逼供案件的过程中,至少适用法律上不应存在多大问题。但事实上,只要我们稍加留意一下媒体上所披露的刑讯逼供个案,那些致人伤残或死亡的警察被定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寥寥可数。警察被判无罪或被免予刑责的并不鲜见,更多被判有罪的警察也仅仅被认定为“刑讯逼供罪”,不管刑讯的结果是否致人伤残还是致人死亡。因而从司法实践中看,海南中级法院的这一个案虽然于法有据,又颇显得“另类”。而这种“另类”反倒对时下的刑讯逼供案审理有着积极的意义。为何一些警察在刑讯中伤人就只是“刑讯逼供”,真正理由恐怕还在于,“刑讯逼供罪”的罚责仅仅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立法意涵上追溯,“刑讯逼供”罪名的设立,其实仅是针对那些尚未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轻微刑讯--致人伤残或死亡都不能按此定罪量刑。问题在于,一些司法实践恰恰曲解了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变“故意伤害罪”的有之,“故意伤害罪”变“刑讯逼供罪”的亦有之,更多的轻微刑讯案件则根本就未能进入司法程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潜规则被发挥到了极限。
-
赵某刑讯逼供案刑事判决书
341人看过
-
刑讯逼供新规能否“逼”警方依法办案
480人看过
-
“赵**案”存在刑讯逼供
308人看过
-
刑讯逼供酿成错案
93人看过
-
警察刑讯逼供应该判哪个罪?
279人看过
-
疲劳审讯算不算刑讯逼供
291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判刑逼供处罚刑讯逼供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3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
-
刑讯逼供罪如何量刑,刑讯逼供罪量刑标准,刑讯逼供罪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29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一)以殴打、捆绑、非法使用仪器等恶劣手段强制取口供;(2)以长期冻结、饥饿、晒伤、烘烤等手段强制供应,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健康;(3)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
-
疲劳审讯是否算刑讯逼供湖南在线咨询 2024-08-25在刑讯逼供规定之中并没有写出相关疲劳审讯,在现在的法律中也没有提到关于疲劳审讯的,疲劳审讯也没有规定为违法,所以说疲劳审讯并不算是刑讯逼供,只能算作一种审讯犯人的方式,但是提供出的证据可能是无效证据,所以不提倡这样的审讯方式。
-
如何防止刑讯逼供, 防止刑讯逼供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1为了防止刑讯逼供,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至于其他情形,要根据证明标准来判断。《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
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那一条标准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17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规定: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口供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