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标准有哪些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8 08:36:21 55 人看过

1、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重点在于确认犯罪对象是否为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认定假药的标准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n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n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n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n  (三)变质的药品;\n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n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n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n  (二)被污染的药品;\n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n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n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n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n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n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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