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法律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32:25 479 人看过

一、国家赔偿的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这一规定表明,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不收费;对其所得赔偿金不征税。国家赔偿是基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而产生的一种赔偿,负有赔偿责任的是国家,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以赔偿人的身份出现,在处理赔偿人的赔偿请求时不得利用职权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收取任何费用,如手续费、提成等。国家赔偿金是一种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的赔偿金,取得赔偿金是受害人的权利,而不是受害人的收入,国家支付的金额往往达不到受害人实际的损失利益,具有抚慰的性质,不同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普通收人或其他所得。因此,国家不对赔偿请求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对受害人获得的赔偿金征收税款,否则有悖于国家性质和国家机关的设立宗旨。

可见,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是不需要交税的。因为如果申请国家赔偿成功的话,是代表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已经被国家有关部门侵害,国家赔偿金能够弥补当事人经济上的损失。但再多的赔偿金,都是没有办法弥补因为这种侵权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的一些恶劣影响的,如果再要求对取得的赔偿金征税,这无异于进一步伤害了当事人。

二、国家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是什么?

申请国家赔偿的确认违法案件由赔偿义务人的同级别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第二十条下列赔偿申请,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受理:

(一)赔偿义务机关为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权的机关,赔偿申请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并申请了复议,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二)赔偿义务机关是区、县(市)人民法院,赔偿申请人对其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三)赔偿义务机关为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由本市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赔偿申请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四)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一,且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申请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三、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构成。

(一)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行为主体或者说侵权行为主体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即国家只对一定范围内的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章和第3章的规定,我国的侵权行为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类。

(二)职务违法行为。这一构成要件实际上包含了两项内容:一是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二是该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

(三)损害事实。由于确立国家赔偿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四)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事实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职权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国家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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