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裁量原则及其应用方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8 17:41:23 457 人看过

罚金的裁量原则是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适用方式是:

1.单科式。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4.复合式。是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罚金的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根据《刑法》第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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