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无因管理的重要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08:34:16 369 人看过

无因管理的意思是:

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

2、管理人从事管理别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别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

3、管理人具有为别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别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拾得遗失物和无因管理的关系是什么

走在路上要时刻注意身边的情况,有时也要注意自己发现了什么东西,有时无意中就会捡到一些东西,那是自己管理还是找主人呢这是有区别的,拾得遗失物和无因管理的关系是什么无因管理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且一旦构成无因管理就不管有意或者无意了。

拾得遗失物和无因管理的关系是什么

一、遗失物拾得的要件及拾得与无因管理的关系

(一)遗失物拾得的要件遗失物是非依失主的意思而失去占有的有主动产。

1、遗失物之拾得,乃“发现而占有之行为也。不仅以认识遗失物为已足,且须占有之”。拾得性质上为事实行为,但遗失物之拾得,存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遗失物拾得的主观要件,是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发现及占有的意思。

2、发现遗失物是取得占有之前提,与此同时,拾得人还须具备占有之意思。占有的意思在民法理论中被称为心素,即“指占有人的内心意思。如果没有占有意思,即使与物件有直接的接触,例如将手放在一块木板上而不自觉,并不发生法律上占有的效果”。

3、拾得人发现遗失物,继而进行占有,此时遗失物即为拾得物。一般而言,拾得人对拾得物性质的认识,贯穿于占有的整个过程。不过,也有学者指出,“拾得人知其物为遗失物抑或以其为无主物,对拾得概念之构成,不生影响”。至于拾得人对于拾得物意图归还、还是意图侵占、还是意图为取得所有权而先占,均不影响“拾得”的客观事实的存在。拾得的客观要件是占有。依法律行为取得占有,是传来取得;

4、依事实行为取得占有,是原始取得。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是通过事实行为取得的,是原始取得。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以本权作为基础,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仅有事实支配力,还有法律支配力。无权占有则无本权作为基础,尽管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实际支配力,但无法律支配力。因此,占有不仅是事实问题,也是价值判断问题。

二、遗失物拾得与无因管理的关系

“通常拾得之活动,属于无因管理,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管理之意思为之者,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之意思为之者,构成准无因管理。惟以为无主物拾得人,非无因管理人”。

1、无因管理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须“主观为他人”。“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之意思为之者”,实为恶意占有人,准无因管理并不是无因管理。民法中“准”的技术手段,起源于罗马法。“‘准’这个字放在罗马法的某个名词之前通常含有这样意思,即如果比较以‘准’作为标志的概念和其原来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着强烈的表面上的可类比性或相似性。它并没有表示这两种概念是相同的,或是属于同一种类的。相反,它否定了它们之间存在着具有同一性的概念;但是它指出它们之间有充分相似之处,可以把其中的一个归为另一个的连续”。

2、准无因管理与无因管理,相去甚远,准无因管理并非无因管理。有学者主张,“遗失物拾得就是无因管理的一种类型”。

3、“遗失物之拾得,原系无因管理之一种,惟法律特予以特殊之规定耳”。

4、这种观点有失偏颇,没有注意到对遗失物还存在自主占有(即非无因管理)的情况。笔者认为,在自主占有场合,有的是恶意,例如占有人明知拾得物为遗失物仍意图私吞;有的是善意,例如占有人误以为遗失物是无主物,欲先占取得所有权。而对遗失物进行无因管理者,其对遗失物之占有均为他主占有。对遗失物的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通说认为是无权占有。

5、通说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是“一棍子打死”,否定了对遗失物存在有权占有的可能。对遗失物的占有,应区分为两种:构成无因管理的,为有权占有;不构成无因管理的,为无权占有,形成侵占或处于不法状态。

一旦捡到什么东西后,就赶紧找主人,如果实在是找不到,就赶紧交给警察,不要在自己手上逗留,一旦放在自己手上,东西的主人找上门来。解释不清楚,本来是想帮他管理,但是别人要是认为你私吞怎么办所以还是解释不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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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17日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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