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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

  • 民法典中夫妻之间要共同承担债务吗
    一、民法典中夫妻之间要共同承担债务吗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要不要共同承担债务,要依据债务的类型而定,如果是共同债务,就要共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二、夫妻忠实义务如何理解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
    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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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还在一起生活债务用共同分担吗?
    一、离婚后还在一起生活债务用共同分担吗?离婚还住在一起债务由双方自主的约定承担,如果双方根本就没有关于这个债务方面的问题来进行一定的协商的话,那么就看是否是属于在同居生活过程当中所必须要共同支出的,那么就应当共同来进行一个合理分担。离婚还住在一起债务由双方自主的约定承担,同居权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权利,夫妻住在一起,是结婚后夫妻的同居权的表现之一。同居是指合法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包括夫妻共同寝食、相互辅助和进行性生活。共同生活的一个固有要素是共同居住,即同吃、同寝、同作和同住所,是一种男女的相互托付,其中人身特权是主要内容,而性特权尤为突出。这一特殊的人身方面的义务,实际意味着配偶间正常性自由和配偶以外不正当性生活的无自由或禁止。夫妻如果离婚后,就会丧失配偶权,还住在一起会被认定为同居。二、离婚后的法律效果1、人身方面(1)夫妻之间的配偶身份关系解除(2)基于夫妻关系而形成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也随之消灭(3)同时双方的结婚自由的权利又得以恢复2、子女抚养方面(1)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故对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3)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
    2023-06-16
    341人看过
  • 公民人格权包括哪些
    一、公民人格权包括哪些公民人格权包括如下:1.生命权2.身体权3.健康权4.人身自由权5.隐私权6.名誉权7.荣誉权8.名称权9.姓名权10.肖像权11.身份权12.配偶权等等。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权中居于首要地位。二、侵犯人格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侵犯人格权应当承担的责任有:1.侵犯公民人格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和第一千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在侵害他人人格权构成侮辱罪,并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3.在侵害他人人格权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那么应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律后果,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人格权的特征有哪些人格权的特征包括:1.主体普遍性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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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诠释祭奠权——兼说民事习惯作为判决依据
    曾经有一个关于悼念权的案件,弄得受诉法院骑虎难下,最后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告终,结局是当事人的争议不了了之。可是,类似于悼念权这样的纠纷并不会因为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而消灭,下面的两个案件即是因为这样的问题而发生争议!河南省焦作市的一对父子因争夺骨灰存放证,诉讼到了法院。68岁的退休职工王某,在妻子去世后,想能够经常到存放妻子骨灰的殡仪馆祭奠。因祭奠必须持骨灰存放证,而骨灰证却在儿子处存放,儿子不在家或有事,就无法去祭奠。王某多次向儿子索取骨灰证,儿子均不同意。为此,父子俩发生纠纷,王某一怒之下将儿子告上法庭。无独有偶,又有一位老人因祭奠权引发纠纷。梁某已经79岁,其妻因病去世后,骨灰存放在殡仪馆,存放证和钥匙由长子保管。梁某为吊唁和安置老伴骨灰,向长子索要骨灰存放证和钥匙,遭到拒绝。老人一纸诉状将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依法判令长子交出钥匙,归还老伴骨灰存放证。祭奠权,或称悼念权,是指近亲属之间对亡故亲人的祭祀和悼念的意愿和可能。这里的“意愿”是指权利的内容,“可能”就是权利的本质。因此说祭奠权是一种权利也未尝不可。可是对一个同样的权利,不同的法院却有两种不同的判法。关于悼念权的案件,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让它自消自灭。可是,关于祭奠权的两个案件,受诉法院都有很好的处理结果。审理王某祭
    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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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偶权的特征有哪些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男女双方因婚姻的成立而具有配偶的身份,形成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的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就配偶权的性质而言,它既不是简单的财产权,也不是简单的人身权,而是因配偶关系产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配偶权集财产权与人身权于一身,融绝对权与相对权为一体,具体表现为以下特征:配偶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配偶权是一个集合概念,是配偶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体。因配偶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固然是配偶权的内容,同样,在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利益,也是配偶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配偶权的内容应当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全部利益,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缺少任何一方面的权利,对配偶权的内容而言,都是不完整的。财产权利与人身权的划分仅仅在于明确这两种权利的不同的客体、内容和不同的性质,并不表示形成这两种权利的法律事实的排他性。配偶权中的“配偶”除了表明男女双方的特定身份外,更多的则是反映了男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现实生活中,在同一法律事实上出现的权利重合的现象并不罕见。我们不能先入为主地在得出配偶权是人身权的前提下,再去认定配偶之间的财产权利不属于配偶权的内容,并将其排除在配
    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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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配偶权
    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目前,国内外对配偶权的概念虽然没有形成共识,但是对配偶权法律属性的认识是基本相同的。首先,配偶权的主体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双方,范围有限并且双方平等享有;其次,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之间的基于夫妻关系形成的身份利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权、继承权以及离婚自由权;再次,配偶权作为一种平等的身份利益支配权,支配的是配偶的共同身份利益;最后,配偶权是绝对权,任何人侵害配偶权,都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配偶权的概念,但规定了主要内容。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离婚过程中,无过错方才可以直接依据该条款提出损害赔偿。这表明,《民法典》给不履行忠实、协助义务的过错方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以“法律上之力”保护无过错方基于配偶关系所享有的利益,使这种利益超越了伦理道德调整的层面,上升为法律调整的范畴,具有了权利的性质。由此可以得出,我国《民法典》对配偶权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但是却遗漏了作为配偶权应该包括的同居权,这不得不说是《民法典》的遗憾。而且,该法对无过错方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只有在发生了“离婚
    2023-06-13
    152人看过
  • 怎样追究小三侵犯配偶权
    可以起诉离婚,无法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只能在离婚的时候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3-06-13
    412人看过
  • 配偶权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一)配偶权的基本概念配偶权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就目前国内法学家争议见解分呈的情况,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瑞士民法一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三是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四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五是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一个科学、完整的定义,不仅要充分体现出该定义所包含的内容,而且还应当充分再现该定义的性质。鉴于此,从配偶权是身份权,具有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性来考虑,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二)配偶权的主要特征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法国民法(1)主体的对偶性。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
    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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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同居义务有什么后果
    首先,同居义务不得强制执行,配偶权为身份性权利,依法理人身不得成为强制执行标的。这与财产权利不同,债权人对财产标的得以主张实际履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即便如此,在涉及人身时也有例外规定。在一方违反基于人身依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的情况下,不适用强制实际履行方式,已成为惯例。因为这样做“涉及人身自由问题。”其次,同居义务的违反依我国民法典也不能像一般债务不履行那样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责任者,不履行义务时在法律上所处之状态也。民事权利因与民事责任结合,因此获得法律上之力。民事责任是国家公权力得以介入私人民事生活的法律依据,而对何种民事关系予以公权力的保护是立法者的一个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利益选择。基于现代国家的观念和政策选择,公权力选择了谦抑和审慎的态度,立法者并不认为公权力有必要深入家庭生活,认为以损害赔偿的方式对配偶权救济不具有充足的社会妥当性,因而在宣示其权利的同时并不科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为债的替代,而配偶义务不同于一般的债务,不以给付受领为目的,而以共同关系之和谐,人伦秩序之维持为最终目的,财产补偿的救济手段未免失当,且同居之行为为个人人身自由所在,其不履行同居义务之行为是否构成不法性而负有损害赔偿之责,也值得讨论。依
    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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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出轨妻子不堪忍受骚扰状告小三侵犯配偶权
    孙女士和杨先生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然而却因为另一女子黎某的出现,导致孙女士夫妻俩平静的家庭生活完全被扰乱。孙女士一气之下将第三者黎某告上法庭,认为黎某侵犯自己的配偶权和人身权,要求黎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10万元。3月21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丈夫出轨,妻子接连被第三者骚扰孙女士的丈夫杨先生今年36岁,夫妻二人在郑州都有很体面的工作。孙女士和丈夫经过多年的拼搏,刚刚在郑州购买了房子和车子。如果不是一个女人的出现,孙女士一直认为他们的家庭生活是幸福的。大概是2008年9月的一天,孙女士拿着丈夫杨先生的手机玩时,突然接到一个黎姓女子打来的电话,电话中,黎某自称是孙女士丈夫杨先生的女朋友。黎某的话让孙女士感到很惊讶,孙女士以为黎某是在开玩笑,挂了电话后就没当回事。孙女士称,自从她接了那个电话后,黎某就隔三差五地打来电话,并不断发骚扰短信。孙女士事后从丈夫处了解到,2008年初,丈夫在网上认识了29岁的黎某,并和黎某发生了婚外情。孙女士强调说:丈夫发现自己的错误后,立即明确表示和黎某提出分手,表示不再和黎某往来。但黎某却一直骚扰孙女士及其丈夫。这样的骚扰一直持续了两年多,孙女士有时候一天就收到上百条骚扰短信,很多短信内容不堪入目。不堪骚扰,妻子起诉第三者索10万赔偿2010年7月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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