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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行为
消费者行为在狭义上讲:仅仅指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以及对消费资料的实际消费。 在广义上讲:消费者为索取、使用、处置消费物品所采取的各种行动以及先于且决定这些行动的决策过程,甚至是包括消费收入的取得等一系列复杂的过程。消费者行为是动态的,它涉及感知... 更多>

消费者行为

  • 哪些情形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局第50号令公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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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欺诈消费者行为有哪些?
    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六、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七、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八、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九、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一、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二、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申诉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处理,申诉人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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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者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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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者行为学是什么
    消费者行为
    消费者行为学的含义消费者行为学(ConsmerBehavior)研究消费者在获取、使用、消费何处置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心里活动特征和行为规律的科学。从营销学的角度,这门学科是为了提供对消费者行为的理解,因为营销学是一门试图影响消费者行为的学科。对消费者行为的定义有不同的立论观点,决策过程论把消费者行为定义为消费者购买、消费和处置的决策过程。体验论认为消费者行为是消费者的体验过程,往往是一种感性的行为——消费者是在体验中购买、在体验中消费、在体验中处置。刺激—反应论认为消费者行为是消费者对刺激的反应,从消费者与刺激的关系中去研究消费者行为。平衡协调论认为消费者行为是消费者与营销者之间的交换互动行为,是双方均衡的结果。消费者行为学的原则1.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消费者行为学虽然是一门源于对实践的观察和测量基础上的学科,但是它仍然需要在营销活动中加以检验,这样才能更好的指导企业的营销策划。2.发展的原则一切事物都是变化发展的,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本身,所以消费者的心理及行为也不例外。这就要求在研究的过程中也要坚持发展性的原则,不断地把这门科学向前推进,以便更符合消费者的变化。3.全面性原则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会有各种各样的因素影响他们的购买决定,如需求、动机、态度等,这些因素既是相互联系,也是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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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加倍赔偿消费者并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六)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七)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八)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九)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一)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二)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上述情况都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如我们的消费者遇到如上情况,你有权向经营者加倍索赔,如双方协商不成,经营者以种种借口不予赔偿,你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依法向法院起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制日报·王玉信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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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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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发布日期:1996-3-15执行日期:1996-3-15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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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个体、私营饮食饭店坑骗消费者行为的通告-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文号:青政发[1992]160号发布日期:1992-10-7执行日期:1992-10-7为查处个体、私营饮食饭店坑骗消费者的行为,保护正当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特作如下通告:一、个体、私营饮食饭店所经营的饭菜必须明码标价,实行公开交易,并按规定实行就餐菜单制度。顾客就餐前,个体、私营饮食饭店必须向顾客讲明各类菜肴的质量、数量及价格。顾客同意后,应填制菜单。菜单应标明菜肴种类、数量、价格,一式三联,除提供给顾客一份外,其余两份应保存三十天备查。二、严禁强买强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及其他坑害诈骗消费者的行为。三、严禁敲诈勒索顾客的钱物;严禁以色情引诱顾客;严禁嫖娼卖淫。四、违反上述规定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会同公安、物价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个体、私营饮食饭店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六、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个体、私营饮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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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含义
    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骗消费者行为: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宜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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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个体、私营饮食饭店坑骗消费者行为的通告
    发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为查处个体、私营饮食饭店坑骗消费者的行为,保护正当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特作如下通告:一、个体、私营饮食饭店所经营的饭菜必须明码标价,实行公开交易,并按规定实行就餐菜单制度。顾客就餐前,个体、私营饮食饭店必须向顾客讲明各类菜肴的质量、数量及价格。顾客同意后,应填制菜单。菜单应标明菜肴种类、数量、价格,一式三联,除提供给顾客一份外,其余两份应保存三十天备查。二、严禁强买强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及其他坑害诈骗消费者的行为。三、严禁敲诈勒索顾客的钱物;严禁以色情引诱顾客;严禁嫖娼卖淫。四、违反上述规定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会同公安、物价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体、私营饮食饭店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六、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体、私营饮食饭店经营者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使其文经营,礼貌待客。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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