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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犯罪
高科技犯罪是指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的犯罪行为。这些手段包括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设备等,涉及的领域包括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电信诈骗等。高科技犯罪具有隐蔽性高、追踪难、危害性大等特点,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为了打击高科技犯罪,需要加强法律法... 更多>

高科技犯罪

  • 涉税违法案件的新特点及对策
    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前通报了10起涉税违法案件,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从一个侧面折射出目前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涉税违法犯罪的特点。1.利用“四小票”进行虚开犯罪案件逐渐上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主流。如“7.26”黑龙江、天津、河北等地部分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江苏涟水“2.2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案等,均是以“四小票”为源头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犯罪分子利用“四小票”管理难度大、未纳入金税稽核对象的机会,大肆进行涉票犯罪活动。2.团伙作案犯罪增多。如福建903骗税大案,犯罪分子把境外、境内、生产加工、外贸等各个环节联系在一起,形成了有组织、有计划的骗税团伙。此案件涉及9个省的75家生产企业,总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3.利用做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等手段偷税成为常见手法,利用各种假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虚列成本的现象较为突出,由此形成了制售假发票的供求市场,导致制售假发票案件屡屡发生。4.通过恶意注销、走逃等方式,进行流窜作案,逃避税务检查。在一起增值税发票案中,朱氏3兄弟在武汉出事之后便跑回广州重操旧业,广州税务稽查人员找上门来,他们又溜到湖北省黄梅县故伎重演,先后在武汉和广州等地申报5家皮包公司,向全国235家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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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有望采取污点证人制度
    为了破解职务犯罪侦办中的取证难问题,更好地做到反贪,我国有望采取污点证人制度,即我国有必要考虑在一些犯罪手法隐蔽、调查取证特别困难的案件中引入污点证人制度,提出参与犯罪但帮助作证的行贿人不起诉。污点证人制度在欧美国家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存在,人们在美国大片和港台片中常会看到办案人员秘密与污点证人会面的情景。罗某对法晚记者称,污点证人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综合各国的该制度有如下特点:本身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且构成刑法上犯罪的人;其犯罪行为与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有一定关联性;经司法机关批准后,其充当了控方证人,提供有利于追诉犯罪的证据,会因作证而得到不同程度豁免。我国未明文确立污点证人制度,因为该制度与罪行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存在冲突。此外,我国在法律观念上反对司法交易,认为嫌犯配合司法机关接受调查是义务,而且较早之前的犯罪趋势还不到选择污点证人制度之时。但是,随着职务犯罪、高科技犯罪以及恐怖犯罪等侦破难度大的刑事犯罪越来越多,在侦破的难度和证据的收集上面临很大挑战,而运用污点证人则能够达到快速侦破案件和固定证据的作用。实际上,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已在或多或少地使用一些与污点证人制度类似的方法,如为在贿赂犯罪中获得行贿人的供述,行贿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交代后使得受贿案件得以突破的,采取对行贿人不立
    2023-06-11
    154人看过
  • 试析税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1)我们国家目前处于民主与法制的建设中,公民法律意识属于培育阶段,税收环境不好,公民甚至连税收的起码常识都十分欠缺,公民纳税意识出现了不应有的扭曲,有的企业认为税就是我们上缴的利润,就是企业的负担;有的人认为税就是国家向我们敲竹杠,个人不需要国家投资而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所得的个人收入,应当不折不扣地归个人所有,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对私人财产入收的一种额外剥夺,不合理,其他还有权大于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偷税不谋私则不算犯法的小集体观念以及偷漏税可以减轻企业亏损的错误观念等等。这些被扭曲的纳税意识以入纳税人难以抑制的贪欲是税务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由于纳税意识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所以,现阶段增强国民纳税意识的有效途径是对税收环境进行综合治理。(2)信息化时代的税务稽查,不仅是一场偷税与反偷税的较量,更是一场高科技水平的较量。目前,用计算机记账的企业越来越多,利用计算机软件对数据进行隐蔽、加密,以达到隐瞒销售、偷逃税款目的的企业为数不少,这种现象应当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税务部门应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如建立快速有效的工作流程来应对电子数据的调查、取证,建立相应的技术侦查部门破解高科技犯罪等。(3)在税收征管实际中,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和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都有存在,但税务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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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盟网络和信息安全法律规制及其实施方案
    网络与信息安全是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发展、人民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如何通过法治及其实施方案来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是当前必须面对的关系国计民生的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欧盟发布了4个关于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的立法文件,即《关于信息安全决议》、《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协定》、《关于打击信息系统犯罪的框架决议》和《关于建立欧洲网络和信息安全机构的规则》,对欧盟的网络建设与信息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1、《信息安全框架决议》欧盟高度重视利用计算机技术给信息安全带来的危害,为了加强欧盟各国打击此类犯罪的司法合作,欧洲理事会于1992年3月31日做出了有关信息安全的决议。该决议的目标是为了给一般用户、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业界存储电子信息提供有效的切实的安全保护,使之不危及公众的利益。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和保障决议的执行,该决议还同时决定建立一个由高级官员组成的信息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欧洲理事会在信息安全方面采取的行动和已经采用的一个两年期行动计划提供咨询。欧盟为这个两年期的行动计划拨付了大约1200万欧元的预算。该行动计划的内容包括:发展信息安全战略框架;分析信息安全需求;确定某些优先需求的解决方案;确认信息安全的规范和标准化;在总的战略之下信息安全的科技和操作的综合化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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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业务中常见的犯罪活动的特点
    票据业务中常发生的犯罪活动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伪造,变造商业汇票呈现出高科技犯罪的趋势。通过高科技手段涂改面额,收款人姓名和日期,通过盗取开户企业资料和票据。伪造身份证和印章进行诈骗。2.银行内部人员作案比重高,内外勾结作案逐年上升。3.犯罪分子由单位向团伙发展,异地间相互配合,勾结邮电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作案。4.从贴现领域向转贴现领域转移,诈骗金额巨大。5.利用票据滚动诈骗,进行滚动开票,承兑,贴现,回购,如果资金链不断,很难暴露和发现,危害极大。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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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修正草案中“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检讨
    近年来,由于汽车的普及,交通肇事也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飙车、醉酒驾驶等行为屡禁不止,甚至导致了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为加强道路行车安全,遏制危险驾驶的行为,有必要将危险驾驶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为此,《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条被学界概括为“危险驾驶罪”,那么,该如何理解这一规定中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呢?一、“危险驾驶罪”中罪状设置的检讨不难理解,立法的初衷是为了防止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将具有导致此重大危害结果的危险行为规定为犯罪。事实上,可能导致交通肇事罪的“危险行为”并不仅限于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况。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185条之三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十五万以下罚金。”同样,德国刑法中危害交通安全罪规定:饮用酒或其他麻醉品或精神上或身体上有缺陷,不适合驾驶情形而仍然驾驶,危及他人身体、生命或贵重物品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法是保护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
    2023-06-05
    420人看过
  • 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是什么?
    一、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罪与非罪的界限有无严重后果发生,是本罪与非罪行为的分水岭。从这种高科技犯罪的特点上考察,本罪不存在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因为在没有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存在一定的难度,容易将技术水平不高或操作失误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可能扩大打击面,同时也不利于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2、本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在于:(1)侵犯的行为对象不同。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后者局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2)行为的方式和内容不同。本罪可以在合法使用的或非法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上实施破坏行为,后者的行为只能是非法侵入,不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3)对危害后果要求不同。本罪以后果严重为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属于结果犯;后者不要求严重后果发生,属于行为犯。(4)犯罪动机、目的不同。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破坏系统完整性的目的或放任这一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人,则并不希望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5)本罪具有基本罪和重罪两个构成类型,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后者是单一的构成类型,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3
    2023-06-03
    317人看过
  • 高科技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从犯罪学的角度看,智能犯罪是指犯罪分子运用智慧、智力成果和先进的科技手段实施的犯罪。近几年来,利用高科技智能犯罪的手段不断演变翻新,给金融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其中,信息窃取、盗用、欺诈是此类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类型。如利用伪造信用卡、制作假票据、篡改电脑程序等手段来欺诈钱财,是智能犯罪的常见特征。1、智能性高智商犯罪犯罪分子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受过某种专业技能训练,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智能。2、隐蔽性智能化犯罪由于大量运用技术含量高的现代化手段,如计算机技术等作案,使其更为隐蔽,犯罪后不留痕迹,瞬间作案,不易被发觉。有的犯罪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难以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侦查取证也异常困难。3、严重性科学技术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造福人类,但如被犯罪分子掌握和利用,其造成的犯罪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利用智能化手段进行贪污、盗窃、伪造、诈骗等犯罪涉及的金额非常巨大。二、如何打击高智商犯罪1、严厉打击,提高法律的威慑力。智能化犯罪黑数高,侦查难,犯罪分子侥幸心理强,因此,提高破案率,增大犯罪的成本,强化刑罚的必定性和及时性,是惩治智能化犯罪的关键所在。2、提高对于打击智能化犯罪的重要性、整体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对于智能化犯罪严重危害性的认识,改变人们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及犯罪分子的宽容心态
    2023-06-03
    442人看过
  • 网络盗窃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一、网络盗窃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网络盗窃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辩护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基本情况、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二、范文网络盗窃罪辩护词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dy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dy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有异议。1、被告人dy是将他人帐户内的资金划入帐户,而不是将银行资金划入自己的帐户。根据公诉机关2006年**月**日出具的*********起诉书阐述:“被告人dy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网上银行转帐系统,秘密地将他人帐户内的资金划入自己帐户,并将赃款提现以及用于消费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权利,…。”以上起诉书中公诉机关已经明确表明,被告人dy是将他人存款划入***帐户内,而不是将银行
    202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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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来说什么算网络诈骗犯罪
    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网络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借助计算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它与一般的诈骗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诈骗方式上。网络诈骗具有以下特征:(1)行骗面广。行骗人一般采取广泛撒网重点培养的方式,只要少数人上钩就达目的。受害人上钩后,行骗人便设连环套,层层诈骗。(2)异地行骗。由于互联网的无边界的特性,行骗人往往选择异地“鱼儿”行骗,受害人上钩后一般不会直接到异地去找行骗人。即使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办理异地的案件周期也较长。这就是行骗人选择异地行骗的缘故。(3)是行骗人不用直接接触受害人,带有极强的隐蔽性。四是得手后毁掉一切网上证据,消失迅速,难寻踪迹;另辟一套网上虚拟身份和虚假信息“重操旧业”。(4)网络诈骗的手段各式各样,这些都巧妙地应用了现代科学技术及专业技术。(5)犯罪工具智能化。以计算机及网络为作案工具,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互影响又相对独立的虚拟世界,智能型的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的无地域性进行跨国界、跨地域作案。与传统诈骗相比较,网络诈骗的犯罪的犯罪主体呈现智能化、年轻化,犯罪客观方面呈现隐蔽性、连续性、跨地域性和高危害性等特点。其犯罪行为方式则一般经历以下步骤:第一步,获取有权信息。有权信息包括访问权限
    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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