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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煤矿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具体分为A、B两类。A类包括: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更多>

煤矿安全

  •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
    各产煤省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劳动保障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119号)相关要求,现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部分煤矿企业劳动定员标准执行不严,甚至没有定员标准,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劳动定员管理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优化企业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减少入井作业人员,促进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科学合理的劳动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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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审查瓦斯灾害严重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近一段时期,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发现,部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存在着对矿井瓦斯等级定位不准,制定的防治瓦斯灾害措施针对性不强等问题,给矿井建设及将来的生产埋下了安全隐患。为从源头上预防事故,提高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保障能力,现对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井田内局部瓦斯富集,富集区域相对瓦斯涌出量达到10m3/t以上的,应按高瓦斯矿井设计。二、井田地质勘查报告(含补充地质资料)既没有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规定提供瓦斯煤样技术数据,也未对煤与瓦斯突出可能性进行预测并确定矿井瓦斯等级的,视同不具备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条件。三、井田地质勘查报告认为井田内存在突出危险性煤层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四、根据井田地质勘查报告,部分煤与瓦斯突出参数超标,且周边有突出矿井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五、经国家局授权单位论证,认为井田内煤层有突出可能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六、建设过程中,揭露煤层后必须及时测定各种瓦斯技术参数,矿井瓦斯灾害实际情况与原掌握资料变化较大,可能改变矿井瓦斯等级时,必须停止建设,按规定作出瓦斯等级鉴定、变更相应设计内容并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建设。二OO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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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已经2006年9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一、将《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规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二)工作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2?顶煤和煤层顶板能随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预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时垮落,且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三)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四)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修改为:“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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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督查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为贯彻落实“1.23”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重特大事故,确保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为“两会”的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组织督查组,对部分省(市)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地区河北、山西、黑龙江、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0个省(市)。二、督查的主要内容1.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落实情况。一是已关闭矿井是否关死、关实,是否达到关闭矿井标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否有防范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措施;二是督促各地加快关井进度,督查已列入第二阶段关闭范围的矿井实施关闭进度,对确定关闭但尚未关闭矿井的监管措施是否落实,防止关闭前的掠夺式开采造成事故;三是督促各地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确定的16种关闭矿井类型,加大关井力度;四是督促还未公告第二阶段关闭矿井名单的省份尽快公告。2.技改煤矿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一是改扩建、整合技改矿井是否存在边施工、边生产现象;二是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是否得到切实落实。3.节日期间煤矿停产检修和节后煤矿恢复生产安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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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举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进一步提高煤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煤矿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日前在青岛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及部分省局、煤矿企业提出的对高层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进行集中培训的申请,经研究决定,委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举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主要内容1.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任务和对策;2.《安全生产法》及煤矿安全法律法规;3.国务院《特别规定》及配套规章;4.现代煤矿安全管理知识;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6.煤矿火灾、爆炸防治与救灾;7.矿井瓦斯、水灾防治;8.煤矿事故调查处理。二、培训对象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总工程师。三、培训时间及地点时间:第一期6月19日—6月26日(6月19日报到)第二期6月28日—7月5日(6月28日报到)地点:北京西郊宾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8号)四、其他事项1.请各省局组织安排辖区内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按要求填写报名回执表(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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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稿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国家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日前召开的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研讨会上,会议代表对《指导意见》进行了座谈讨论,国家局根据代表的修改意见,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指导意见》发给你们再次征求意见,请各省局广泛征求辖区内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企业的意见,并于6月9日前将修改意见整理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可从国家局政府网站下载。上报方式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联系人:邱宝杓、宋超英,电话:010-64463234、64463228传真:010-64463226;电子邮箱:zhmlbxh@126.com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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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特大伤亡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起延误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问题的通报》(陕政办字[2005]11号)的精神,落实《关于做好重特大伤亡事故快报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2]8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重、特大伤亡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确保重、特大伤亡事故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并快速组织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抢险和调查处理工作,现对重、特大伤亡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要充分认识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肃性。信息工作的准确及时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事关改革稳定大局,信息就是政令,要正确认识,认真对待。切实做好重、特大伤亡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落实工作责任,提高业务素质,杜绝错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现象。二、要完善信息报送网络,理顺报送渠道。建立自上而下、涵盖本地区各企、事业单位的重、特大事故快报信息网络。解决信息报送中的薄弱环节,从人员和设备等方面予以保证。同时,要切实加强重、特大伤亡事故处理现场信息汇总,整理、上报的组织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沟通、工作衔接,确保第一手情况的及时上报。三、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设立值班室,坚持24小时昼夜值班。重、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后,要立即赶赴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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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煤炭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最近一个时期,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在全国范围内时有发生。目前,我市煤炭供应紧张、价格不断上扬,个别企业存在超能力生产现象,有部分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很大隐患,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抓好煤炭生产旺季的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立即开展全市煤炭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煤矿以“一通三防”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三)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网点的安全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二、检查时间专项检查从2004年11月30日开始,到12月15日结束。三、检查方式此次专项检查由市政府统一组织,以旗县区为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市政府组织两个专项检查组分赴重点产煤旗县区进行检查。检查组成员名单如下:第一组:(赴宁城县、元宝山区)组长:韩文举成员:孙富新、谢永利第二组:(赴喀旗、松山区)组长:孙勇成员:孟宪刚、李民四、有关要求(一)各旗县区政府、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检查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认真组织好本次专项检查。通过检查,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煤矿超能力生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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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编制《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协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将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实用技术优选的基础上,编制《安全生产重点推广技术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现就《推广目录》编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广目录》编制的目的编制《推广目录》是贯彻《决定》,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管理水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推广目录》的编制将采用有关单位审查推荐、专家论证优选等方式确定。对列入《推广目录》的技术,将采取新闻宣传、典型示范、会议交流等多种形式进行推广,部分技术成果将推荐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二、《推广目录》优选的原则1.技术先进性:列入《推广目录》的技术(含工艺、产品、材料等,下同),应当经技术评审(鉴定、验收)和实践检验,证明是本领域先进技术。2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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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考核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调整和确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和确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意义。特种作业是一种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并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产生重要危害的作业。因此,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及行为对于安全状况至关重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管理,在《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并已成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各行业、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并有所进展。但是,当前特种作业人员范围仍存在名称不规范、操作工种不明确、考核管理比较混乱等问题,给用人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本人带来不便。在个别行业(企业)中特种作业偏多偏乱,有的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占员工总数的70%以上,特种作业已失去其特有的意义;而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哪些操作工种属于特种作业却还没有明确,亟待解决。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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