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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

更新时间:2024-01-29 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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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煤矿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具体分为A、B两类。A类包括: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B类包括: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等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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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统帅和灵魂。 (2)“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3)“综合治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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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积极参加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加强体质锻炼,苦练基本功。?2、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等安全救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3、爱护公共财产历行节约,爱护救护仪器装备,认真做好仪器装备,维护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的战斗准备状态。?4、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5、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果断,积极参战,完成抢救和其它各项战斗任务。?6、做好矿井安全检查及教育工作,组织矿井安全定期检查,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和定期安全培训制度。?7、负责矿井的通风管理和有害气体检测管理工作,深入现场检查、督促、保证“一通三防”措施的落实,并有权处理“三违”现象。?8、及时调查工伤事故,并提交处理意见。?9、及时填写各种报表,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10、对发现的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确保安全生产。?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积极参加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加强体质锻炼,苦练基本功。?2、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等安全救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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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监管部门如下:煤监局、煤炭局、安监局、国土资源部门、工商、税务,审计、环保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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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破安全距离爆破时,必然产生爆破地震、空气冲击波、碎石飞散及有害气体,因而危及爆区附近人员、设备、建筑物及井巷等的安全。因此,爆破设计时必须确定爆破危害范围并指定安全距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爆破地震安全距离炸药在岩体中爆炸后,在距爆源一定距离的范围内,岩体产生弹性震动波,即是爆破地震。爆破作业地震强度主要与炸药量、爆源距离、岩石特性、爆破条件和方法以及地质地形条件有关。《爆破安全规程》规定“一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爆破地震安全性应满足安全振动速度的要求”,并规定了建(构)筑物地面质点振动速度控制标准。(2)爆破空气冲击波的安全距离空气冲击波的安全距离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对地面建筑物的安全距离,空气冲击波超压值计算和控制标准,爆破噪声,空气冲击波的方向效应与大气效应。控制空气冲击波的方法主要有:1)避免裸露爆破,特别是在居民区更需特别重视,导爆索要掩埋20crn或更多,一次爆破孔间延迟不要太长,以免前排带炮使后排变成裸露爆破。2)保证堵塞质量,特别是第一排炮孔,如果掌子面出现较大后冲,必须保证足够的堵塞长度。对水孔要防止上部药包在泥浆中浮起。3)考虑地质异常,采取措施。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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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分为A、B两类。A类包括: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B类包括: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等负责人。2,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所属煤矿和其他独立生产经营煤矿的经理、矿长等。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煤矿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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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监督实施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加强煤炭工业的规划,实施煤矿资源整合,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管理。依照煤矿建设程序,严格基建和改扩建项目审批。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基建、改建、扩建的矿井和超能力生产的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矿秩序的监督管理,规范采矿权转让,及时巡查发现并制止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煤矿,严肃查处越层越界煤矿。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煤矿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禁向非法违法煤矿批供火工品,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营业执照的管理,对营业执照过期以及未通过年检的煤矿依法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煤矿依法处理。劳动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监察。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与煤矿安全有关的行政监察,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或者利用职权对非法违法煤矿纵容、包庇等违法行为,严肃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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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有: 1、安全生产知情权; 2、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3、安全生产监督权; 4、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5、停止作业避险权; 6、拒绝违章指挥权; 7、批评、检举、控告权; 8、工伤保险赔偿权。义务有: (1)必须奠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2)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3)及时报告和处理险情,积极参加抢救事故。 (4)必须接受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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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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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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