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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

  • 行政赔偿范围包括哪些行为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下,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侵犯人身权包括非法限制自由、虐待、伤害等行为;侵犯财产权包括非法罚款、查封财产等行为。但若行政机关与侵权行为无关、由个人行为或法律规定造成损害,则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但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
    2024-01-05
    378人看过
  •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有哪些
    对于行政机关侵犯当事人的财产权的案件,其进行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侵犯财产权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对于侵害财产权的情形,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民事责任;而如果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有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刑事刑事犯罪,一经定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承担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023-08-12
    161人看过
  • 行政赔偿范围有哪些?
    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如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等等侵犯人身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等等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浅议精神损害纳入行政赔偿范围随着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全面深入地发展,有关行政赔偿范围已日益具体,细化。我国国家赔偿法仍将行政赔偿事项范围限于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上,范围比较狭窄。精神损害尚未纳入赔偿范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此,笔者认为应顺应国际发展潮流,对精神损害予以国家赔偿,逐步拓宽行政赔偿范围。精神损害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名誉、姓名、肖像、荣誉、身体、健康、生命,名称等人身权利给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严,信誉、品格等造成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对于该种损害,早在罗马法中,就规定了赔偿制度,即人身伤害的慰抚金赔偿制度。真正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出现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其完备的制度形态以《德国民法典》的颁布为标志。《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都规定了财产以外之损害即精神损害的赔偿制度。人存在于社会之中,必然存在物质利益
    2023-07-30
    245人看过
  • 行政赔偿范围有哪些?
    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如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等等侵犯人身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等等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浅议精神损害纳入行政赔偿范围随着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全面深入地发展,有关行政赔偿范围已日益具体,细化。我国国家赔偿法仍将行政赔偿事项范围限于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上,范围比较狭窄。精神损害尚未纳入赔偿范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此,笔者认为应顺应国际发展潮流,对精神损害予以国家赔偿,逐步拓宽行政赔偿范围。精神损害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名誉、姓名、肖像、荣誉、身体、健康、生命,名称等人身权利给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严,信誉、品格等造成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对于该种损害,早在罗马法中,就规定了赔偿制度,即人身伤害的慰抚金赔偿制度。真正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出现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其完备的制度形态以《德国民法典》的颁布为标志。《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都规定了财产以外之损害即精神损害的赔偿制度。人存在于社会之中,必然存在物质利益
    2023-07-30
    350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赔偿范围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具体流程:1、由请求人以书面方式提起诉讼,或者不能提出书面的诉状的,以口头方式提出;2、由法院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3、相关机关进行审查;4、案件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中的合并管辖在行政诉讼中,合并管辖的情形有:当事人因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并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处理的,如果受处理人均不服而起诉,由一个人民法院合并管辖;几个当事人对行政主体就同一事实对他们分别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而分别起诉的,一个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案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有新的违法行为而进行处理,原告对新的处理决定不服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另案审理,也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又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的,由一个人民法院合并管辖。与民事诉讼中一样,由于对合并管辖和合并审理未作理论上的区分,上述很多情况其实属于合并审理,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并管辖。正是因为刑诉和民诉,他提起诉讼的诉讼人是不一样的,所以刑诉管辖和民诉管辖不能合并管辖,但是刑诉管辖和民诉管辖可以单独合并管辖。一个刑诉案件中,同一犯罪主体实施了两个或者多个的犯罪,涉及到多个案件,可以由一个法院进行审判。《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
    2023-07-28
    304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赔偿范围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具体流程:1、由请求人以书面方式提起诉讼,或者不能提出书面的诉状的,以口头方式提出;2、由法院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3、相关机关进行审查;4、案件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中的合并管辖在行政诉讼中,合并管辖的情形有:当事人因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并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处理的,如果受处理人均不服而起诉,由一个人民法院合并管辖;几个当事人对行政主体就同一事实对他们分别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而分别起诉的,一个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案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有新的违法行为而进行处理,原告对新的处理决定不服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另案审理,也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又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的,由一个人民法院合并管辖。与民事诉讼中一样,由于对合并管辖和合并审理未作理论上的区分,上述很多情况其实属于合并审理,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并管辖。正是因为刑诉和民诉,他提起诉讼的诉讼人是不一样的,所以刑诉管辖和民诉管辖不能合并管辖,但是刑诉管辖和民诉管辖可以单独合并管辖。一个刑诉案件中,同一犯罪主体实施了两个或者多个的犯罪,涉及到多个案件,可以由一个法院进行审判。《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
    2023-07-28
    355人看过
  • 行政赔偿范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行政赔偿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02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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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赔偿范围是否应该扩大到精神损害
    随着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全面深入地发展,有关行政赔偿范围已日益具体,细化。我国国家赔偿法仍将行政赔偿事项范围限于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上,范围比较狭窄。精神损害尚未纳入赔偿范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此,笔者认为应顺应国际发展潮流,对精神损害予以国家赔偿,逐步拓宽行政赔偿范围。精神损害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名誉、姓名、肖像、荣誉、身体、健康、生命,名称等人身权利给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严,信誉、品格等造成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对于该种损害,早在罗马法中,就规定了赔偿制度,即人身伤害的慰抚金赔偿制度。真正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出现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其完备的制度形态以《德国民法典》的颁布为标志。《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都规定了财产以外之损害即精神损害的赔偿制度。人存在于社会之中,必然存在物质利益与人身的非物质利益,并且这两种利益构成密切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重视个人感情和感受对于人存在的价值,重视精神创伤精神痛苦对人格利益的损害。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确立人身伤害的精神赔偿制度是顺应历史的发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只是规定在特定损害造成名誉权,荣誉权损害时,由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
    2023-07-07
    500人看过
  •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有哪些
    对于行政机关侵犯当事人的财产权的案件,其进行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内容有哪些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
    2023-06-28
    98人看过
  • 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大致有四个方面,首先侵权的主体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其次是侵权的主体在行使自身职责的时候存在违法行为,并且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和损害事实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这样才能要求国家赔偿。
    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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