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原则上赋予农民更完整的土地权利。确认权利后,农民工在家乡的承包地、宅基地、房屋等财产权利可以得到固化和保护,更有可能通过农地抵押贷款支持农业生产,甚至通过流转给农民带来财产收入,帮助那些外出的农民工在城市立足。这也是传统产权理论和古典经济理论一直非常重视产权明确的根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确认和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土地流转交易安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工作。对农民来说有四大好处。一是有利于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二是确认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会增加;三是农民可以用自己的权证抵押;第四,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原始依据。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处理原则:
(1)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的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是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所引起的,这种情况在集体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关系中十分常见。引起这类争议的主要原因有:
历史上乡、村、社、队、场因合并、分割、改变隶属关系等行政建制变化遗留的权属未定、权属不清;
因过去的土地开发、征地退耕、兴办或停办企事业、有组织移民形成的权属不清;
因过去无偿占用或“一平二调”造成的权属争议;
地界不明,包括过去无偿划拨荒山、荒地时未计算面积和划定地界,历史上无地界标志或地界标志不明,新划地界不清或不合理,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开荒、更改河道等造成地界变化等情形。这些争议的普遍特点,就是土地占有现状缺乏权属依据或者权属依据难以证明。处理这类纠纷,应当从历史出发,摸清争议土地的历史发展变化,查明引起变化的事实背景和当时的政策依据,确定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合理划定地界、确定权属。
(2)现有利益保护的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前,土地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争议双方应本着保护现有利益的原则,不得有任何破坏土地资源、阻挠争议解决的行为。在涉及历史原因的集体土地争议中,如历史事实不清、相关证据或政策依据不明,应以土地实际占有的现状为根据确定土地的权属关系。在国有土地因重复征用或重复划拨引起的土地争议中,也应本着“后者优先”的原则,按土地利用现状确定权利归属。
(3)诉讼解决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的原则
政府处理在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方式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土地确权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基于对本行政区的土地状况比较了解,对发生的争议,能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及时、公正地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因此,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只有对行政处理不服,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我们现在知道了,在处理这种纠纷时候,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同时保护现有利益等三个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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