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个税申报指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11 21:10:13 473 人看过

非全日制工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进入“人员信息采集”功能模块,输入基本信息并选择非全日制用工类型,最后点击保存。返回主界面后,点击“综合所得申报”。在综合所得申报中,选择“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劳务),进入填写界面,选择非全日制工人的姓名并输入工资,保存后进行税款计算,核对无误后,点击申报表报送,最后点击发送申报即可。注意: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不能扣除6项附加。

进入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点击“人员信息采集”功能模块。输入非全日制工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任职受雇从业类型选择:其他,最后点击保存。返回到系统主界面,点击综合所得申报。注意:专项扣除信息无需下载,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不能扣除6项附加。进入综合所得申报,点击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劳务)后面的填写。进入劳务报酬所得填写界面,点击添加。进入劳务报酬工资填写界面,选择非全日制工人的姓名,输入工资,点击保存。点击税款计算,计算非全日制工人的工资是否需要缴纳个税。核对无误后,点击申报表报送,再点击发送申报就可以了。

非全日制用工个税申报步骤是什么?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非全日制用工期间,仅以临时性、辅助性、低技能、非专业性等为主要特征,从事劳动获取报酬的用工形式。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个税申报步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纳税人应按照月度预扣预缴税款的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累计预扣预缴税款后,向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具体步骤如下:

1. 在用工单位所在地,非全日制用工的纳税人应按照月度预扣预缴税款的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2. 纳税人应按照月度预扣预缴税款的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累计预扣预缴税款后,向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3.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 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

- 营业执照:包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事业编制单位营业执照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

-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 工资薪金收入记录:包括工资薪金、薪金、奖金、津贴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入记录。

- 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缴费记录。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4.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5. 纳税人应在每月十五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预扣预缴税款凭证,税务机关核对后,开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明细表》并出具《个人所得税扣缴证明》。

总之,非全日制用工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并按照月度预扣预缴税款的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累计预扣预缴税款。

非全日制用工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并按照月度预扣预缴税款的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累计预扣预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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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1日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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