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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时效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广义票据时效相应地应包括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 经过一定的期间不行使票据权利或不保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不能有效地行使相应的请求权,票据义务人当然得拒绝... 更多>

票据时效

  • 票据时效怎么计算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正确理解该条中的“自票据到期日起”、“自出票日起”、“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赶’这几个概念,对票据时效期间的计算,特别是期间的开始,至关紧要。
    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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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时效与消灭时效有什么区别
    第二,票据时效的经过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人丧失实体上的权利,消灭时效的经过则导致其请求权或其实体权的丧失。“票据,其权利罹于消灭时效者,仍不因而消灭,继续表彰减损力量之票据权利,因此,执票人只能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当然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对象相对票据权利的行使对象而言,其范围小得多,仅出票人或付款人承担在其所受利益范围内的返还义务。可以说,原来的票据义务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均已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了。第三,根据法院可否主动适用时效这一问题也可以将票据时效排除于消灭时效。民法理论上认为民法属私法,民事主体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责任的承担,通常属当事人的私事,并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无须借助司法审判等国家权力予以干预。诉讼时效期满后,义务方是否同意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是否行使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任由其自己意志,法院应中立。票据具有支付功能、信用功能,而且具有流通功能,它在很大程度上取代货币进行流通,若允许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放弃时效利益,将给票据权利带来不确定性,直接危害票据交易的安全性,其必然的结果是阻碍票据的流通。因此,票据时效应由法院主动适用,以维护金融秩序。
    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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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时效的期间是多久
    票据时效(Agingnotes),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这里“票据权利的行使”作广义解释,既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使,也包括请求承兑、请求作出拒绝证明书等。广义票据时效相应地也应包括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经过一定的期间不行使票据权利或不保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不能有效地行使相应的请求权,票据义务人当然得拒绝其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1、二年期间之适用。有以下三种对象:(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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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票据时效(Agingnotes),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这里“票据权利的行使”作广义解释,既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使,也包括请求承兑、请求作出拒绝证明书等。广义票据时效相应地也应包括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经过一定的期间不行使票据权利或不保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不能有效地行使相应的请求权,票据义务人当然得拒绝其请求。综观各国立法,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间较普通债权的时效期间要短得多,因而,持票人较普通债权人更容易因时效届满而丧失权利。再者,票据法对票据行为都规定了各种严格的手续,稍有疏忽,持票人就有丧失票据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可能。相反,在上述情况下,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人则可能轻易受益,这种情形既不能按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处理(因为得到利益者主观并无过错),也不能按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来补救(因为得到利益者并非无法律上的根据)。放任这种情形发展,将导致票据持票人的权利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而事实上票据法又不可能以简单地延长时效期间来保护票据权利,因为这有悖于票据流通中本身具有的时间风险原则。如同运用抗辩制度来保护债务人一样,票据法对因时效届满或因手续不全而丧失权利的持票人亦规定了一种特殊的保护制度,以维持票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平衡,这种制度即
    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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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法律关系之非票据有什么关系
    非票据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言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与票据有联系,但非票据行为本身所产生的,而是因法律规定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人们通常称为非票据关系。例如:因票据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有利益偿还请求权。这一权利与票据有联系,但并非票据行为所产生,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的。票据法之所以要设立这样一种关系,目的是为了保护票据债权人的利益,当债权人在某种原因下丧失票据上的权利时,法律作出一些规定对债权人的权利予以补救。根据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非票据关系又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关系的主要区别:一是前者直接由法律规定而发生,后者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所引起;二是前者权利的行使不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后者则以持有票据为前提。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1)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真正权利人向其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的关系;(2)因时效或手续的欠缺,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执票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关系;(3)付款人付款后,对执票人行使交出票据请求
    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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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时效期间多长时间
    一、票据时效期间多长时间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是自出票日起一个月;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是汇票到期日起十天;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5、至于你说的“有效期”,票据法规上并没有这种说法。票据上的时效只有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期、票据权利时效的说法。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一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二、票据时效和民法时效有什么区别票据权利时效主要指权利消灭时效,不可以中止中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说2年内不行使权利则权利消失。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民法上的时效主要是指诉讼时效,有1年、2年、3年和4年之分,各有具体情形,还可以中止中断。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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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或者保全手续的欠缺而丧失,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于其所受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这是法律为平衡票据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对持票人的补救。票据权利返还请求权的发生根据有两个:一是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此而消失;二是持票人因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的手续欠缺而使票据权利消失。手续欠缺主要包括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间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从而丧失了追索权;持票人不能提供或未按时提供拒绝证明而丧失追索权等情况。持票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以被请求人获得利益为前提,请求返还的数额,也以被请求人获得的利益为限,但最高不得超过票据金额。持票人得向谁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德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承兑人主张此项权利。我国票据法亦然。除出票人、承兑人及出票人、承兑人得保证人以外,其他票据债务人均不承担利益返还责任。出票人、承兑人在承担返还责任时,是否以现有的利益为限,即所返还的利益是以得利当时的利益为限,还是以返还时既存利益为限,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这取决于对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的确定。德国票据法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此,所返还的利益以返还时既存利益为限。其他国家票据法未将其规定为不当得利。我国票据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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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款请求权的消灭
    付款请求权依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也依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且应遵循权利行使的严格形式要件。如果合法持票人在票据时效期间内未能行使票据权利,或者欠缺保全权利的手续,则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也可因消灭时效的完成或者怠于保全权利而归于消灭。1、因付款而消灭付款请求权是金钱债权,持票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就是请求给付票据上所表明的金额的权利,故当付款人依票据文义支付给持票人票据金额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即归消灭。如果是全部付款,则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全部消灭;如果是部分付款,则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部分消灭。2、因时效而消灭持票人长期不行使其票据权利,则经过一定期间,其票据权利即消灭,这个期限称为消灭时效。付款请求权作为一种债权,自可因时效而归于消灭。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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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原因
    我国《票据法》第18条将可以发生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原因限定为两种:(1)因票据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主要是指超过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2年时效期限,超过对本票出票人的2年时效期限,超过对支票出票人的6个月时效期限等。但超过其他时效(如追索权、再追索权时效)或因保全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不能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2)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主要包括:因出票时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更改不可更改事项、因票据金额记载不合规则、因签章不合规则、因记载不得记载事项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种种情形。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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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发生及行使
    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或者保全手续的欠缺而丧失,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于其所受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这是法律为平衡票据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对持票人的补救。票据权利返还请求权的发生根据有两个:一是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此而消失;二是持票人因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的手续欠缺而使票据权利消失。手续欠缺主要包括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间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从而丧失了追索权;持票人不能提供或未按时提供拒绝证明而丧失追索权等情况。持票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以被请求人获得利益为前提,请求返还的数额,也以被请求人获得的利益为限,但最高不得超过票据金额。持票人得向谁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德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承兑人主张此项权利。我国票据法亦然。除出票人、承兑人及出票人、承兑人得保证人以外,其他票据债务人均不承担利益返还责任。出票人、承兑人在承担返还责任时,是否以现有的利益为限,即所返还的利益是以得利当时的利益为限,还是以返还时既存利益为限,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这取决于对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的确定。德国票据法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此,所返还的利益以返还时既存利益为限。其他国家票据法未将其规定为不当得利。我国票据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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