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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有哪些区别

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有哪些区别

2023-12-12 1,650
普法内容
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两者的区别具体内容如下: 1、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概念上的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全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市级或省级卫健委委托市级或省级医学会进行,市省医学会是受市省卫健委管辖的,但医学会又是具有独立出具鉴定意见的机构,鉴定意见不受卫健委左右,鉴定结论是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可以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医疗过错鉴定也就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既可双方共同委托,也可由医调委、卫健委或法院委托,其鉴定结果只能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但是医学会对于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医疗纠纷,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同时损害发生超过一年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也不再受理。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没有这样的限制,发现损害三年内都可通过法院委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患方单方面启动,但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建议当事人单方面委托,因其法律效力有限,强烈建议通过卫健委、医调委或法院共同申请,否则费时费钱,还不具有法律效力。 2、委托及鉴定机构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全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市级或省级卫健委委托市级或省级医学会进行,市省医学会是受市省卫健委管辖的,但医学会又是具有独立出具鉴定意见的机构,鉴定意见不受卫健委左右,鉴定结论是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可以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医疗过错鉴定也就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既可双方共同委托,也可由医调委、卫健委或法院委托,其鉴定结果只能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3、两者法律效力的不同。 当事人可以同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者不是替代关系。 众所周知,处理医疗纠纷既有行政机构又有司法机构,还有医调委等第三方调解机构。一般来说,卫健委引用的法律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是2002年颁布的;而医调委、人民法院是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果来判决医疗纠纷案件,引用的法律是《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那么两者有什么区别吗? 根据法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中,序号50自2013年4月8日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是人民法院参照的法律法规。注意,这里只是废止《通知》,而不是废止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践中,各级法院依旧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进行判决。 那么为什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在被引用呢?这是因为医疗事故达到一定的等级后,卫健委、司法机关会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法院虽然不适用其法条,但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赔偿责任的判决依据。所以,如果当事人除了想获得民事赔偿还要追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行政或刑事责任时,就必须通过卫健委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申请机构是医院所在地的市医学会。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果只能用来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4、鉴定结论不服后处理方式不同。 当事人如不服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15个工作日内可再向省医学会申请鉴定;如果两级医学会鉴定都不服,当事人还可起诉至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按最高法司法解释,这是合理是诉讼权利,只是实践中很多法院不允许。如果当事人不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论,一般来说只要鉴定程序合法,法院都会采纳鉴定结果,当事人重新申请司法鉴定基本上不被法院支持,也就是司法鉴定只有一次机会。 5、赔偿标准不同。 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后,都可以主张民事赔偿,一个是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一个是按《民法典》计算,但如果完全根据相应损害后果赔偿,两者的赔偿金额是差不多的,所以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如果对其结果无异议,不建议再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为从经济上来说不会有什么获益。 6、两者的费用与耗时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行政机构的介入,收费低,耗时短,一般鉴定费1000-3000元不等,耗时大概1-6个月不等;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费则非常昂贵,大多8000-20000元,耗时多超过半年。所以,如果双方可以达成一致,在诉前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能省时省费,但一旦起诉,只能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过林律师认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可能受干预更少一些,公平性更强一些。 7、实践中退卷概率的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是行政机构委托的,绝大多数不会退卷,除非双方对鉴定材料真实性有异议,或者死亡原因不明,必须前置死因鉴定即尸检程序。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经常动不动被退卷,而且退卷理由非常有随意性,如案情复杂、技术条件有限、未行尸检,甚至没有任何理由退卷。所以,对于司法鉴定退卷概率极高的案件,建议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宜。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三十六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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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仕律师 张新仕律师

广东连越(深圳)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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