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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

更新时间:2024-02-01 11: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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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是公民或法人在学习、生产经营、工作或战斗中,因表现突出而由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给予的积极评价,这种积极评价是通过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表现出来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于所获得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专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就是荣誉权。
荣誉权

荣誉权

荣誉是公民或法人在学习、生产经营、工作或战斗中,因表现突出而由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给予的积极评价,这种积极评价是通过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表现出来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于所获得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专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就是荣誉权。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因为荣誉权并非人人生而有之,而是公民或法人等组织依据获得荣誉称号这一事实而取得的。荣誉权的取得与否,并不影响主体资格的存在与否,对主体独立人格的存在也无影响。荣誉权有如下特征:1、荣誉权的取得来源于社会组织的评价。作出荣誉评价的,必须是社会组织,而不能是个人或公共舆论。2、荣誉权体现了对公民或法人行为的积极评价。构成荣誉的评价必须是积极的、褒扬性的,而不能是消极的、批评性的。3、荣誉权的客体——荣誉具有专门性和定性。构成荣誉的评价,不能只是随便的称赞表扬,只是口头说说而已,其形式应定型化,至少须有一定的文字格式,并经一定的程序颁布。4、荣誉权可以撤销和剥夺。荣誉权取得之后,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予以撤销和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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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的适用规则对于法院裁判至关重要,即使没有诽谤或损害名誉的行为,仍需适用荣誉权规则以实现救济。学者对荣誉权性质的认识不一致不能舍弃已有规则,而荣誉称号的不规范性证明了荣誉权规则的必要性。因此,荣誉权是存在的,社会需要该规则的存在。 针对荣誉权案例,法院应如何适用名誉权的规则而予以裁判呢?该案中市教委并没有实施诽谤诋毁等损害名誉权的行为,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只有适用荣誉权的规则才能对其救济。法院的判决也是按侵犯荣誉权的规则而做出的,即“……为其恢复荣誉并赔偿受害者经济和精神损失八万余元”。 对于理由三的反驳,虽然持肯定说的学者对荣誉权的性质没有统一的认识,但仅仅由于认识没有统一而舍弃已有的荣誉权规则,那么持否定说的学者就难以推脱有偷懒的嫌疑。如果因为认识没有成熟而暂且收起该规则,留待以后认识成熟时再行规定,那么我国《民法典》从1986年颁布以来一直有此规定。 对于理由四的反驳,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的种类级别不规范,正好证明社会生活中需要荣誉及荣誉权规则的存在。如果荣誉权受到侵害,用名誉权规则不一定可以救济,如上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荣誉权是存在的,社会生活是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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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的内容包括荣誉保持权、精神利益支配权、物质利益获得权、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获得权。其中荣誉获得权应否为荣誉权的内容是学界争议最大的问题。即使承认荣誉获得权的学者对荣誉获得权也存有一定的误解。分述如下:荣誉保持权,指民事主体对获得的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保持权的客体是荣誉本身,荣誉本身包括各种荣誉称号,各种奖励,表彰以及荣誉职衔,如名誉博士,名誉校长等。这些名誉职衔,其实并不表明被授予者的学识,能力等达到了博士水平或某种职务的要求;而是在于机关、组织授予主体的一种荣誉,使其享有名誉职衔的精神利益或一定的物质利益。精神利益支配权,是指荣誉权人对其获得荣誉中精神利益的自主支配权。荣誉权的精神利益指荣誉权人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尊敬、敬仰、崇拜及荣耀满足等精神待遇和精神感受。对精神利益的支配包括对该种利益的占有、控制、利用,但不得将荣誉的精神利益予以处分,如转让他人享有或转让他人利用。物质利益获得权,指权利人对附随于荣誉的物质利益所享有的法定取得权。此权意味着权利人在获得荣誉的情况下,有权依照领奖的章程或授予机关、组织的奖励办法,对应该获得的物质利益而主张权利。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权人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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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荣誉权和名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突出贡献或优异表现而获得荣誉的权利,后者指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荣誉权是特定类型的权利,而名誉权是一种普遍性的权利。 公民的荣誉权和名誉权是两种不同的概念。荣誉权是指公民因其突出贡献或优异表现而获得荣誉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如诺贝尔奖、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等。而名誉权则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如名誉权、荣誉权等。因此,荣誉权是特定类型的权利,而名誉权是一种普遍性的权利。 公民的荣誉权如何受到法律保护? 公民的荣誉权是指个人在社会中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荣誉权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首先,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了荣誉权的保护。其次,民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对于侵犯他人荣誉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对于维护公民的荣誉权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保护措施。例如,对于诽谤、侮辱等侵害荣誉权的行为,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赔偿,同时也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总之,公民的荣誉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侵犯荣誉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民的荣誉权和名誉权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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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是公民或法人在学习、生产经营、工作或战斗中,因表现突出而由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给予的积极评价,这种积极评价是通过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表现出来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于所获得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专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就是荣-誉权。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因为荣-誉权并非人人生而有之,而是公民或法人等组织依据获得荣-誉称号这一事实而取得的。荣-誉权的取得与否,并不影响主体资格的存在与否,对主体独立人格的存在也无影响。荣-誉权有如下特征:1、荣-誉权的取得来源于社会组织的评价。作出荣-誉评价的,必须是社会组织,而不能是个人或公共舆论。2、荣-誉权体现了对公民或法人行为的积极评价。构成荣-誉的评价必须是积极的、褒扬性的,而不能是消极的、批评性的。3、荣-誉权的客体——荣-誉具有专门性和定性。构成荣-誉的评价,不能只是随便的称赞表扬,只是口头说说而已,其形式应定型化,至少须有一定的文字格式,并经一定的程序颁布。4、荣-誉权可以撤销和剥夺。荣-誉权取得之后,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予以撤销和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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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自己的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有获得并保持各种嘉奖的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荣誉包括各种荣誉称号、证书、勋章、奖章、奖状等。公民的荣誉是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或战斗中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立有功勋而获得的光荣称号。例如先进工作者、战斗英雄、劳动模范、优秀党员等都是光荣称号。获得荣誉称号的公民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必须掌握以下几点:一、公民首先应明确荣誉权的权利内容1.公民有获得和保持荣誉的权利,荣誉权并非每个公民生而有之,只有当公民具备一定的优胜条件才能获得此殊荣,一旦获得即表明该公民具有了一种美好的名誉和良好的声望,对该荣誉公民有维护和保持的权利;2.对于侵害荣誉权的行为公民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二、公民应注意掌握侵犯荣誉权的表现和认定责任的依据1.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一般而言,对公民已获得的荣誉称号,其他公民和法人依法律规定不得剥夺、取消公民的荣誉称号,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场合才允许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2.非法诋毁公民的荣誉权。对公民已获得的荣誉称号,侵权人无根据的诬陷是用弄虚作假、谎报成绩骗取的荣誉称号,这种诽谤和诋毁行为不仅是对荣誉称号的损害,也是对公民名誉的损伤。三、侵犯公民的荣誉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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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荣誉权就是指一个民事主体依据法律可以享有的能保证自己的荣誉不会被一些非法的行为剥夺或者是受到侵害的一种权利。我们所说的荣誉是指一些特定的民事主体他们从一些特定的组织那里获得的积极的评价。一个公民的荣誉权主要是在那个公民在学习或者是工作的时候,因为他有一些非常突出的表现或者是做出了非常优秀的成绩的时候,就可以依据法律获得一些荣誉称号然后就可以享受荣誉权了。一个法人的荣誉权就是那个法人在生产服务销售或者是服务过程中因为有非常优秀的业绩获得了一些光荣称号,然后就获得了荣誉权。荣誉权的属性可以从好几个方面来理解,具体有以下几种:一、荣誉权并不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所谓的人格权就是指每一个民事主体本来本来就拥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以人格利益为主要内容,并且人格权是一个人在法律意义上被称为人必须具有的一种权利。荣誉权有一些和人格权不一样的地方,具体有一下几个方面:1、荣誉权不是每一个民事主体一出生就拥有的,能不能获得荣誉权要看民事主体在社会中进行的一些社会活动时的表现。2、并不是每一个民事主体都可以获得荣誉权,只有那些为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或者是特殊成绩的民事主体,才可以获得荣誉权。3、想要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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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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