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有限制。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
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下: 1、当事人必须共同承担债务。合同的类型必须是双重合同,相互负债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双方必须相互负债。所谓相互负债,是指双方的债务之间存在对价或连带关系;如果双方之间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重合同,即使有密切的联系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适用余地,在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可以适用于连带之债。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分别是: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法定其他要件等。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1、因同一双务合同共同承担债务,两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只能发生在双重合同中。因此,单一合同和不完整的双重合同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2、适用于不安抗辩权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1、当事人互负债务; 2、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1、因同一双务合同共同承担债务,两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只能发生在双重合同中; 2、适用于不安抗辩权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
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根据,其存在至少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并且互为对待给付; (二)须对方未为履行债务或未为发行债务之提出; (三)须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对方之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在适用的范围上,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支付的双务合同中;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付义务的双务合同; 3、先诉抗辩权适用于承担一般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种:当事人互负债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