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在于: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企业形式,不同于公司法人。只能由自然人设立,如果个人设立了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个人需要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对应的所得的收益也归该个人所有。这种企业需要严格区别于公司法上的一人有限公司。后者是公司法人,公司财产和责任独立,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的意思是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根据税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来计算,而不是定期定额纳税的意思。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是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减速算扣除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需要的条件: 1.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是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新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新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
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对应税率如下: 1、全年收入所得额不超过 15000,税率5% 2、全年收入所得额超过15000-30000的部分,税率10% 3、全年收入所得额超过30000-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法规,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公司名称核准需要的资料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材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条件是: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或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局提交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 (1)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个人独资企业不都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只是其中的一种方法。税务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查账征收,这适用于会计核算资料比较齐全的企业;而另一种是核定征收,适用于会计核算材料不是很齐全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条件包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无需设置账簿或应设而未设账簿的; 2、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责令限期申报逾
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基本都是简易征收,所以对其账目的要求较为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