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5
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裁决解除劳动关系。关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内,因此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法去提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
强制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裁决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但是,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双方按调解书履行就不需要再作出裁决,裁决前调解没有时间限制。 2
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于合同内容发生纠纷的,自当事人知道起一年内可以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
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案情复杂且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最长可延长15日。即最长为60日。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的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一般五日内开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要通过劳动仲裁来确定劳动关系的,一般要四十五日,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出结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
一般来说四十五日会结案,案情复杂的不能超过六十日。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经协商或调解无法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或调解,直接申请仲裁。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