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发生上的法定性,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法定的,其发生根据和行使规则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目的上的自益性; 3、效力上的代位性; 4、性质上的实体性,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代位继承的含义:一般指的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的权利,以及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的权利。
代位执行是指在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依法享有的债权。但执行财产的范围不能超出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范围。
代位继承就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权的特点: 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二、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三、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四、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
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在执行实践中,当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无疑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手段。
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言之,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代位权的标的不是债务人的现有财产,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代位执行即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但第三人在代位执行中享有绝对异议权,其异议只要形式上成立,即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债权人代位权的内容包括: 1、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3、债权人必须通过向法院请求来行使代位权;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继承指的是被继承人子女在法定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条件如下: 1、代位继承人必须在继承开始前死亡,否则不存在代位继承问题; 2、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
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是指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三人的求偿权利; 即保险人成为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受益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责任第三人,要求其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