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2
董事会的三大职能有召集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以及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产生,受股东会监督。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
首先要明确的是,公司的股东和法人并不是一个性质的,所以不存在比较。公司的法人是根据公司法设立出来的,法人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享有自己的民事权利,同时也承担着民事义务,对公司负责。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也就是投资公司的,作为公司的股东,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决议无效。决议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因此无效的决议以变更登记的,可以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撤销登记。
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所作出不存在瑕疵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不可以撤销。如果股东对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不服; 认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召集或者表决程序违法的,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要求撤销决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表决权是公司的基本权利之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对公司的各项事宜进行讨论和表决,而股东,通过参与股东会行使其表决权而参与公司的决策。公司合并、
控股股东重大影响指的是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体现了较强的人合性,所以《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由股东自行决定。但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存在法定情形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提前几天通知,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股东大会是20天,临时股东大会是15天。股东大会一般是一年召开一次,且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之后六个月期限内召开。必要时,公司也可以召开临时的股东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如下: 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的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2、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3、临时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有,修改公司章程;决议增资或者减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解散;以及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对于特别决议事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法人代表可以发起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需要的条件是,如果是一般事项的,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过半数通过;如果是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份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且决议的内容、程序不能违法和违反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