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同股东要担责,在公司和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形下,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能完全偿还债务,股东有连带责任。因为公司法规定,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财产混同属于法人人格否认情形,因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原因多是由于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关联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各个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最大的不同,就是公司股东以其出资数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欠债的,只要公司股东已经足额出资的,即使公司资产不足还债,公司股东也不需要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但公司股
无论公司自行解散清算或由司法破产清算,经法定清算程序,公司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整体了结完毕,均应依法向工商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以最终消灭公司主体资格。公司经法定程序清算,并依法注销公司登记后,原则上
财产混同属于法人人格否认情形,因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公司法人与公司股东在权利义务上的责任是不同的,股东履行了投资的业务,所以他应该承担公司的有限责任和企业分红的利益。而公司的法人是代表公司来进行营利活动的,如果公司的活动出现什么违法问题的话应该是由法人
原则上,公司法人被起诉,由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所以公司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公司财产清偿,公司股东仅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也应当对公司债
严格意义上,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在参与民事交易的过程中,涉及的权利义务纠纷,不会直接牵涉至股东。也就是说,对于公司欠下的借款,股东只需要以原先的出资额承担有限的责任,除此之外不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这主要是因为公司的设立,就是为了创设一个独立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需要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否则需要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公司以及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缴纳出资。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其就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且,上述两个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