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不动产物权登记才有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在国家主管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登载于法定的文书之上的活动。因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就是关于不动产的种种物权变动的登记,所以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在国家主管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登载于法定的文书之上的活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经登记才能生效。
农村不动产登记就是对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木和房屋等,进行依法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要登记的不动产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
不动产物权需要进行登记的事项是: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等。
1、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 2、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3、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人与依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等),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
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用地使用权等。
不动产物权经登记生效。具体包括:第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二、房屋所有权。第三、森林、林木所有权。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如耕地、林地等。第五、建设、房屋用地使用权。第六、海域使用权。第七、地役权。第八、抵押权。第九、属于兜底条款。即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