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8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能决定拘留的情形有: 1、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2、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刑事诉讼法》第82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 1、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其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 6、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以下犯罪嫌疑人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其中“预备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事先准备工具、创造犯罪条件; 2.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3.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以下犯罪嫌疑人可以先行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存在法定的情形,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可以不予通知被逮捕的情形为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人民检察院在以下情形下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
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行。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内进行。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地点选择有两种情况: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讯问。对现场发现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下列情况下检察院可以自行逮捕嫌疑人: 一、公安机关没有采取逮捕措施,在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有必要逮捕嫌疑人的;或者在此阶段办理了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不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需要逮捕的二、检察院自侦的案件需要逮捕嫌疑人的。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一日至四日。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具体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