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是即时结清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
关于寻衅滋事案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
合同诈骗罪是: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目前,我国最高法院并没有关于承揽合同的司法解释。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来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应妥善保管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依法
最高法院关于承揽合同司法解释为:承揽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承揽合同纠纷的解释是:法院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庭前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法院应当根据承揽合同约定或其他相关协议依法审理,出具判决书。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关于审理承揽合同纠纷的解释。审理承揽合同纠纷是指审查与处理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发生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共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
交付的地点是合同履行地。履行地点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实际交付的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例如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