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2
你百分百持股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即作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无法证明个人和公司财产没有混同,将对公司
委托他人持有股权的,风险在于名义股东可能会私自转让股权,若对方是善意第三人,则实际股东就会失去股权。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有被委托人实施的执行职务的行为需要法人承担责任。
1、代持股协议可能无效的风险; 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的风险; 3、未经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不能变更为显名股东的风险。
一、股权代持使实际投资人面临的风险。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实践中,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
股份代持中名义股东可能会侵害被代持股东的相关权益;被代持股东无法向公司主张股东的权益;名义股东的债务风险可能会牵扯到被代持股东的权益。但是代持股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但是股权代持是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司法解释
代持股份的风险: 1、实际投资者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持有协议的效力,但投资收益并不等于股东收益。投资收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代持股协议的风险为名义持股人可能滥用其股东身份,作出拒绝给付投资收益等侵害实际出资人权益的行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
代持股协议的风险有,若是隐名股东未足额出资,名义股东应当补足。两股东之间存在代替持股法律关系可以用代持股协议来证明。隐名股东的权益有投资权益的归属。
法定代表人有以下风险: 1、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时,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2、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代持股隐名投资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名义股东现象。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比较多的。有时候在对一家公司的投资当中,有些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某些相关联的交易,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来持有股权的一种行为。股权代持也实践中较为普遍,但是股权代持是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的。 (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