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7
人身权“财产权”的对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法律所确认的与作为民事主体必要条件的身体、人格相联系的权利,它随着权利主体的存在而存在,并随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亡,具体人格
可转让债权包括下列内容:可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存在的债权;以及债权人必须与受让人达成一致,并及时通知债务人,才能进行转让;如果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对其无效。
公司法人代表权利: 1、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 2、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权利; 3、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人要承担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有股东滥用法人的资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债权债务不包括房产。公司房产属于公司的财产,如果公司以房产作为债务的抵押的,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房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瞳、篡改的权利。
债权申报包括的债权有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等。
1、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起诉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提起诉讼时,以债务人为被告,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撤销权存在的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债权人的代位权有以下要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第三人对于享有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
债权人代位权的内容:如果债务人具有怠于行使其债权等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则除外;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也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