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船舶的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等。
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和联系: 1、担保的债权不同; 2、效力的产生不同; 3、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 4、权利的实现顺序不同,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先于留置权。 两者联系的联系是:均具有船舶物权,且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标的相同且从属
两种的区别如下: 1、各自所担保的债权是不同的。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海事请求,同时也只限于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况;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 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 2、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是无形的、秘密的、法定的、
内河船有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的优先原则: 1、保护船员利益的原则; 2、相同种类的船舶优先权的受偿原则,同类债权不分先后,依比例受偿; 3、海上救助的“时间倒序原则”。
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船舶留置权不仅具有民法留置权的从属性、不可分割性、二次效力等一般特征,而且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造船合同或者修船合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是权利主体; 2、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
船舶优先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1、船长、船员和船上其他在编工人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或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 4、海难的救助款项; 5、船舶营运中因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是:权利的产生不同,担保的债权不同,效力的产生不同等,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如下: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它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它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
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对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海事请求人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
船舶优先权属于债权。债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按相关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应依以下程序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一)申请,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二)优先权催告,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进行催促; (三)申请除权,无人主张的申请法院做出除权判决; (四)除权判决并
船舶优先权属于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债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相关义务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以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