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船舶所有人转让以及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船舶所有权可以部分转让,但应当进行登记。根据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转让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个人共有也应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自登记完成时转移。根据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变动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也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确认以登记为准。根据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均应当登记,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不得对抗第三人。如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所共有,也应当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亦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应依以下程序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一)申请,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二)优先权催告,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进行催促; (三)申请除权,无人主张的申请法院做出除权判决; (四)除权判决并
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换发方式: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船舶所有人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港口为船籍港。船籍港,也称“船舶登记港”、“登记港”。船舶所有人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港口。船籍港的名称应在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内载明,并在船尾明显标出。其特点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船籍港可以由船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换发手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船舶所有权采取登记制度,登记确认。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需要登记。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需要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取得、转让以及消灭船舶所有权的,应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不得对抗第三人。如果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个人共有的,也应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