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5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
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标准的规定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为:1、公司的职工、董事利用自己职位的便利,挪用了公司的资金数额达到一万到三万之间的,属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应立案追究;2、职工利用自己职位上的便利挪用公司的资金用作非法活动的,挪用的资金达到五千元到二万元之间的,就应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
挪用资金罪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或者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挪用资金罪的,相应的量刑标准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